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上海辉立商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年休假规定的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 年休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外单位直接调入本单位的职工除外,重新就业或初次就业的职工均需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积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进入本单位属重新就业或初次就业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次日开始享受年假,根据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年休假天数。(如:2008年2月16日进本单位的,2009年2月16日开始享受年休假,按照2009年2月16日-2009年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在年中遇到休假天数变更时(连续工作满10年,年假天数由5天增加至10天;连续工
作满20年,年假天数由10天增加至15天),根据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年休假增加的天数。(如:2009年3月5日连续工作满10年,2009年实际年休假天数调整为5天+2009年3月5日-2009年12月31日÷365天×5天)
第七条 员工在离职时已享受完带薪年假的,扣回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的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收入(离职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天数)。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年年底的累计工龄核定下一年度员工年休假天数。员工如有异议,需提供有效依据证明。累计工龄以社保缴费年限和劳动部门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而得(即累积缴费年限)。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员工年休假天数,合理编制部门年休假计划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于1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一十条 公司规定年休假为必休假,核定的年休假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否则作自愿放弃处理。
第一十一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较晚,故2008年核定的年休假顺延至2009年的第一个季度。各部门因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员工合理安排员工休假。
第一十二条 部门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填好《请假单》,一天以上的年休假必须提前1周申请,交各部门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有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均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一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每月负责将员工当年实际年休假实施情况跟踪表告知各部门。
第一十四条 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员工如需申请事假必须先休完年休假。
第一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负伤缺勤时,可办理相关手续用带薪年休假冲抵。
第一十六条 累积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累积工作满休假申请10年不满2
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积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一十七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
第一十八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不享受报酬补偿;因工作原因不能满足职工休假计划,员工本人又不服从部门负责人休假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
第一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因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将按未休天数支付未休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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