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肃劳动纪律,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集团经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2.2在本制度规定标准内,各部门、事业板块及附属产业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制度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3.职责分工及执行细则
3.1职责分工
3.1.1组织人事处是考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负责检查、监
督、落实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部门、教育事业板块及附属产业公司负责本单位考勤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1.1.11.2为确保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各部门、教育事业板块及附属产业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出勤、缺勤、加班等情况,并对本单位员工考勤的真实性负责。
3.1.3为确保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考勤制度,自觉履行请休假手续
3.1.4各部门、教育事业板块及附属产业公司应设置兼职考勤员,进行考勤的记录、统计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3.2执行细则
3.2.1工作时间及作息时间:集团执行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周一至周五作息时间(夏季)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作息时间(冬季)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3.2.2员工考勤由考勤员以班前签到、班后签退为准。具备OA考勤的员工应在OA上签到和签退,不具备OA考勤的员工应在考勤机上签到和签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不签或代签,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3.2.3在次月3日之前,考勤管理员应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考勤表》连同请休明一并交组织人事处,以此计算当月薪资。
4.考勤规定
4.1迟到:
4.1.1员工上班时间逾时到岗,时间在半小时内的视为迟到,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4.1.2员工迟到将影响其考核得分(具体按另行制定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4.1.3当月累计迟到次数每满5次,计旷工1天;
1.1.4每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集团有权按其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
4.2早退
4.2.1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在半小时之内的视为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休假申请4.2.2早退与迟到同等处理方式。
4.3旷工
4.3.1旷工条件(符合任一条即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的;
(2)代打卡双方一经查实,当天按旷工处理;
(3)外出、出差未按规定执行申请手续的;
(4)休假前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
(5)病、事假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的;
(6)中途抽查不在岗位或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7)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8)未按集团规定流程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擅自脱离岗位的;
(9)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明;
(10)被公安部门拘留且应为非法并证据确凿;
(11)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12)其它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
4.3.2旷工除扣罚旷工天数工资外,同时按旷工天数加扣1倍工资,当月工资扣完为止;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集团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工资结算至旷工发生日前一日且无任何经济补偿,集团将保留追究其未合法办理交接手续的相关权力。
4.4例外情况:
因不可抗力,如极端恶劣天气(风、雨、雪等)造成城市整个交通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瘫痪,无法在规定时间签到的,可视为例外情况。不能及时到岗者需在班前电话向直接上级做出说明,并在事后一天内向考勤员提交考勤例外说明。
4.5外出:
4.5.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中途如需外出办理公事1小时以上1天以内者,必须经直接上级批准,并由部门考勤员做好记录,未按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4.6出差:
4.6.1员工到外地出差者,必须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一),并经直接上级、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部门考勤员留存、与当月考勤表一并报组织人事处。未按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4.6.2临时性或突发性出差不能及时填写《出差审批单》的,须在回本部门后当日内补填《出差审批单》,未按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4.6.3报销差旅费用时,须附《出差审批单》,否则相关部门不得报销其出差费用。
4.7病假:
4.7.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请病假医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4.7.2病假申请需在休假前,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假条及病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填写《请假申请单》(附件二),经分管领导批准报考勤员备案后,方可享受病假。
4.7.3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在病假当天电话通知直接上级,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4.7.4如故意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而致伤致病者,医疗
期间以事假处理,不支付其工资,医疗费自理
4.7.5员工病假薪资规定执行:
R代表病假天数
RW30
30<R≤180
R2180
病假待遇
W:每月固定工资
W*1%*R
W*60%,但不低于日照市该年度最低月工资
日照市该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当日绩效工资为0
标准的80%
4.7.6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7.7医疗期已满仍不能上岗的,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4.8事假:
4.8.1因需办理私人事务可申请事假,事假申请需在休假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照准假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后报考勤员备案。
4.8.2如因事情紧急等原因无法事先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的,需在休假前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执行以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