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
个人借用公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借用公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借款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借用公款是指各单位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等其他零星公务借款。
第四条各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用公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个人借用公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组织建立健全个人借用公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
第二章个人借用公款审批
第六条个人借用公款借款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审批程序为:借款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七条个人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大额公款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再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个人借用公款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九条个人借用公款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清收”,大额个人借用公款应实行集体研究。
第三章个人借用公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复核之前,应提供相应担保:(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账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用公款业务:(一)个人借用公款申请:借款人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账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二)个人借用公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用公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用公款申请,不予批准。(三)个人借用公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用
公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用公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财务负
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一)备用金的核定: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拟定,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2、备用金的申请限额,要与所办理业务需要资金额度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两个月的工资额;因特殊需要,申请额超过两个月工资额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二)备用金管理:申请人因工作岗位改变,不再需要备用金的,或离职、辞退,由财务部门负责及时结清备用金,方可离职。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个人借用公款的报账、清欠管理。(一)对于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应在返回单位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二)对于领用备用金的,使用人应定期到财务部门报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对于零星采购借款,借款人应在采购完毕5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四)对于其他业务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内或业务办理完毕后5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五)超过借款期限还没有报销(或还清)的,财务部门从借款人当月及以后月份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个人借用公款,建立个人借用公款管理台账,定期核对,及时清
收。如超过借款期限没有清还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结清个人借用公款余额。
各单位人事部门及时将人员离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以便于财务部门清理离职人员个人借用公款。财务部门收到人事部门报送的人员离职资料后,清查离职人员借款情况,如有未清还款项,应从离职人员工资、补贴、报销等个人各种收入(费用)款项中扣除,不够抵扣的,离职人员应缴纳现金冲账。
第十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将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控制个人因公借用公款,促进及时结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借用公款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集团财务预算部、审计法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借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个人借用公款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借用公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个人借用公款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二)个人借用公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个人借用公款是否专人管理,管理台账是否健全。(三)个人借用公款的归还情况。重点检查个人借用公款的挂账及归还情况,借款是否及时足额归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