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
第四节 长期借款筹资。 一、长期借款的特点与种类: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向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其主要用于大额的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占用。利用长期借款来筹集资金是各类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一)长期借款的特点。 1.计划性:银行会要求借款人事先编制借款计划,说明借款的用途,并提出申请。 2.原则性:一方面,银行给借款人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其规定的借款人,才可取得借款。另一方面,银行实行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和一些需要特殊照顾,加以扶持的企业,银行给予了适当的优惠条件。 3.政策性:银行借出长期借款的数量和期限,都受贷款政策的约束,有时急需资金时,并不能保证及时取得。当金融政策比较宽松时,银行长期借款就容易取得;反之,银根收紧时,取得借款就比较困难。 4.银行长期借款的代价较低:一方面,银行借款的手续费用较少,不像利用股票、债券筹资时要支付注册费、印刷费和发行费等等;另一方面,银行长期借款的利息率比较低,而且借款利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从而使企业少交部分所得税。 (二)长期借款的种类: 长期借款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条件选择合适的种类进行筹资。 1.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类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1)政策性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的贷款。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向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的长期贷款,进出口信贷银行向从事大型设备进出口的企业提供的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等,都属于此类性质的贷款。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具有政策倾向性,因而其贷款的面较窄。 (2)商业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中长期贷款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银行与
企业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含有对借款企业的具体限制条件;②有规定的借款利率,可固定,亦可随基本利率的变动而变动;③主要采用分批偿还方式,一般每批偿还相等的金额,当然也可采用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根据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长期贷款根据不同用途分别按年或季归还,以单利计息,利随本清。 (3)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一般来说,这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比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也较高,
对借款企业的信用和担保品的选择也比较严格。 2.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按有无抵押品作担保分类,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1)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以特定的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他们必须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上进行出售的。如果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不愿或者不能偿还时,银行则可取消企业对抵押品的赎回权并有权处置抵押品。 (2)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无抵押品作担保的贷款,即是凭借企业自身的信用或其保证人的信用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通常仅由借款企业出具签字的文书,一般是贷给那些资信良好的企业。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基本上采取无实物抵押的贷款方式。近些年来,抵押贷款的方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3.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贷款。 按贷款的用途分类,我国银行长期贷款通常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贷款等。 二、长期借款的信用条件。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时往往要附加一些信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额度(贷款限额)。 指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协议,规定的借入款项的最高限额。通常在信用额
度内,企业可随时按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如借款人超过限额继续借款,银行将停止办理。例如,在正式协议下,约定一企业的信贷额度为50万元,该企业已借用30万元,则该企业仍然可以申请20万元的借款,银行将予以保证。此外,如果企业信誉恶化,银行也有权停止借款。对信贷额度,银行不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强制义务。 (二)周转信贷协定。 与信贷额度不同,该协定指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外的贷款。在协定的有效期内,银行必须满足企业在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享用周转信贷协定必须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向银行付一笔承诺费,一般来说数额为该企业使用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率(0.2%左右)。银行对周转信贷协议负有法律义务。 (三)补偿性余额。 指银行要求的借款人在银行中保留按借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10%到20%)计算的最低存款金额。企业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通过资金在存款账户上的进出,始终保持一定的补偿性余额在银行存款的账户上。银行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有效利率,以便补偿银行的损失。但从借款企业角度出发,这实际上增加了借款企业的利息,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例如,如果某企业需
要80000元资金以清偿到期债券,而需要维持20%的补偿性余额,那么为了获取这80000元就必须借款100000元。如果名义利率是8%,那么实际利率就是10%。 (四)借款抵押。 除信用借款之外,银行向财务风险大、信誉不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往往需要抵押贷款,即企业以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减少自己蒙受损失的风险。借款的抵押品通常是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债券及房屋等。银行接
受抵押品后,将根据抵押品的账面价值决定贷款金额,一般为抵押品的账面价值的30%到50%。企业接受抵押贷款后,其抵押财产的使用及将来的借款能力会受到限制。 (五)偿还条件。 无论何种贷款,一般都会规定还款的期限。根据央行的相关的规定,贷款到期后仍无力偿还的,视为逾期贷款,银行要照章加收逾期罚息。贷款的偿还有到期一次还清和在贷款期内等额偿还两种方式,企业一般不希望采取后一种方式,因为这样会提高贷款的实际利率。 (六)以实际交易为贷款条件。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临时资金需求,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以求解决,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交易为贷款基础,单独立项、单独审批,最后作出决定并确定贷款的相应条件和信用保证。对这种一次性借款,银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个别评价,然后才能确定贷款的利息率、期限和数量。 除上述所说的信用条件外,银行有时还要求企业为取得借款而做出其他承诺,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保持适当资产流动性等。如企业违背作出的承诺,银行可要求企业立即偿还全部贷款。 三、长期借款的程序。 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一般要比短期借款复杂得多,因为长期借款可能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长期借款时间长、数额较大,而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所以银行在从事长期贷款时,一般都比较谨慎,要求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步: (一)提出借款申请。 企业申请借款必须符合借款原则和贷款条件。金融部门对贷款规定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择优复制,有物质保证,按期归还。同时,企业申请贷款,还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
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银行审核申请。 银行针对企业的申请,按照贷款条件,对借款企业进行调查,依据审批权限,核定企业申请的贷款金额和用款计划。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的财务状况; (2)企业的信用状况; (3)企业的盈利稳定性; (4)企业的发展前景; (5)借款用途和期限; (6)借款的担保品等。 (三)签订借款合同。 经银行审核,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银行与借款企业双方可进一步协调贷款的具体条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规定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和一些限制性条款。 (四)企业取得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可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企业的存款结算户。 (五)企业归还借款。 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应依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按照清偿贷款本金与利息或续签合同。一般而言,归还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在这种方式下,还贷集中,借款企业需于贷款到期日前做好准备; (2)定期偿还相等份额的本金。即在到期之前定期(如一年或两年)偿还相同的金额,至贷款到期日还清全部本金。 (3)分批偿还,每次金额不一定相等,便于企业灵活安排。 贷款到期经银行催收,借款企业如不归还贷款,银行可根据合同规定,从借款企业的存款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及罚息。 借款企业如因暂时财务困难,需延期归还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延期还贷计
划,经审查核实,续签合同,按计划归还贷款。逾期期间银行一般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长期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规定借贷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借款企业提出的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认可后,双方即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①借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⑦保证条款;⑧违约责任等。 在所有条款中,借款利率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影响长期借款利率的主要因素是借款期限与借款企业的信用。一般认为,借款期限
越长,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从而银行所要求的借款利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种利率随借款期限变 北而变化的趋势,称之为利率的期限结构。而在期限一定的条件下,借款利率的高低就将取决于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一般认为,信用好或抵押品流动性强的借款企业,其借款利率相对比较低。信用低、抵押品流动性弱,或者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企业的利率就要高些。银行在确定借款利率时,主要从其款项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两方面考虑,而且为避免风险的加大,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上一般悟守“安全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因此,企业在长期借款利率决策中,可以通过利率预期,与银行商定借款的利率水平。 我国有固定利率制度与浮动利率制度两种利率状况。浮动利率通常有高、低限额,并在借款合同
中明确其浮动幅度。为节约借款成本,企业只有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灵活采用不同的利率制度。具体地讲,如果预期市场利率上升,则应采用固定利率制度;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相应的应选择浮动利率制度。 另外,保证条款也是很特殊的一部分。它是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财产物资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物资;必要时还可规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二)借款合同的限制条款。 由于长期贷款的期限长、风险较高,因此,除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外,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对借款企业通常都约定一些限制性条款,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 1.一般性限制条款。 (1)持有一定的现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及还款能力; (2)限制现金股利的支出; (3)限制资本支出的规模; (4)限制借入其他长期债务。 2.例行性限制条款。 (1)定期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 (2)不能出售太多的资产; (3)债务到期要及时偿付; (4)禁止应收账款的出售或贴现; (5)违约的处罚方法. 3.特殊性限制条款。例如,规定公司主要领导人购人身保险,规定借款的用途不得发生改变等.这类条款只有在特殊的状况下才会生效。    上述限制性条款在国外是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借款合同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严格、具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贷款业务的增加及风险的加大,这种限制性条款会逐渐增多。 五、长期借款筹资的优缺点。 (一)长期借款的优点。 (1)借款筹资速度快。企业利用长期借款筹资,一般所需时间较短,程序较为简单,可以快速获得现金。由于企业与银行直接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