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立案
篇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立案
追问:有营业执照回答:一、如果原/被告是个人的话,那么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确实需要当事人签字二、如果原/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话,就需要盖章三、这个案件是中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的话,程序上有些不当,但是也可以改正,从实际工作情况看这个不影响开庭,如果是上诉的二审案件的话,这些材料上的问题可以弥补四、被告是个体工商户,起诉状是原告由提供,那么原告身份为何?个人追问:原告是合资企业,只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且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缺少这么多起诉要件不符合法律程序标题写不下这么多谢谢回答:那么该单位作为原告的话,授权委托书与起诉状需要盖公章而不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完全可以在之后另行补充上,实际工作过程中这些不影响立案和审理追问:根据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予立案的依据受诉法院令其补证有法律依据开完庭后在补吗补假的呢谢谢回答:你说的那是二十几年前的一个批复而已,根本不适用现在的情况了,
如果你想以这个为理由的话,法院根本不搭理你,不信可以去试一下紫玫瑰的感言:的确实际中法院跟本不理会你地方性的规定能和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吗谢谢2011-07-06篇二: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
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