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暂行处理办法调离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 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界定: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上级调配、消极怠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员工。
第三条  对不胜任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分三类:调整岗位、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调离岗位
  第四条  因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不胜任现有岗位进行调离岗位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职能部室在岗人员
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对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首先考虑在职能部室内部(含辅助岗位)调岗,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
如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处理。
(二)生产一线在岗人员
车间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须在车间内进行调岗,调岗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如仍不符合或适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进行再培训处理.
第五条 对以上触犯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者,只允许调岗一次,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要求的,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处理。
第三章  再培训再分配
第六条 再培训再分配员工适合于经过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的员工。
第七条  员工本人须确认《违纪违规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并签字,确认后由员工本人持签字表单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对《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后,组织对再培训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第九条  员工再培训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考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进行鉴定,并填写《再培训考核鉴定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再分配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