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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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本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与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有义务互相配合,就业务和财务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二)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在律师调离之前,原所应当向调离的律师主动索取案卷,不得允许律师将办理完结的案件的卷宗带离本所。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原所及调转律师有义务在调离申请提出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坚持继续
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简称“新所”)的意见。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新所因上述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
(五)原所与新所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在该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协商一致,办理案件档案和费用的交接。在新所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原所有义务应新所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将案卷移交新所。如原所与委托人在解除委托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则该争议不应妨碍新所在办理该案件中使用原所掌握的案件资料。
(六)因承办律师停止执业而导致的案卷归档问题和以及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