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 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调离,记录本保存连续三年。 
六、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平顶山市第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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