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本办法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对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 表1
二、编制核定及管理
(一)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指在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包括行政管理、党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学校中从事物理、康复、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 特殊教育学校核定事业编制。
(三)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学校类型,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参照表2) 。
2.招收盲 (聋)、智障、自闭症 (脑瘫)、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寄宿制学校每班可分别增加0.5名、0.8 名、1名和1名编制。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可增配1名编制。在校学生数在150人以上的学校可增配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四)人员结构比例。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相互兼职。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4%。
(五) 特殊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教职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20% 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现
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六) 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 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8-10人,招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不超过20人。
(七)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下达到县、区,同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拨特殊教育学校人员经费。
三、其他
(一)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参照执行。
(二) 未成年人罪犯、劳教人员义务教育实施机构教职员编制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特殊教育学校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
2.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
在校学生数(人) | 校级领导职数限额(名) | 内设管理机构限额(个) |
150人以下 | 2-3 | 2-3 |
150-300 | 3-4 | 3-4 |
300以上 | 4-5 | 5-6 |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
学校(班级)类别 | 教职员与学生比 |
招收盲生的学校 | 1:3 |
招收聋生的学校 | 1:3.5 |
招收智障学生的学校 | 1:2.5 |
招收自闭症、脑瘫学生和多重残疾学生的学校 | 1:2 |
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 | 1:3.5 |
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学 | 1:5 |
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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