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残疾现象是人类发展、繁衍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残疾人社会地位的慢慢提升体现了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回顾当下,在整个残疾儿童教育体系中,学前特殊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残疾儿童的良好品行,而且可以使残疾儿童的身心缺陷及时得到有效补偿,为残疾儿童尽早融入正常体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本文旨在在融合教育的模式下探讨这种教育模式对学前特殊儿童儿童的促进作用,以及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现状以及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融合教育、学前特殊教育、学前特殊儿童
1.问题的提出
特殊教育教师众所周知,学前教育是接受教育的开始阶段,对于特殊儿童来说,学前教育有着更重要的意义:科学的早期干预,即“对学龄前有障碍或存在着障碍危险的儿童提供系统的教育、保健等康复措施,可以有效减轻或降低障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1]。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对于学前特殊教育也加大了扶持力度,倡导普通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这一适合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模式。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特殊儿童的入园率比较低,很多特殊需要
儿童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进入康复机构或者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开设特殊教育学前班,而是采用融合教育的方式,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入正常班级和正常幼儿一起接受学习,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遇见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普通班级的幼儿教师都是接受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知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心理、康复等都不熟悉,在这样的环境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就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幼儿普通幼儿教师不能很好的理解特殊儿童的需要以及不能理解他们特殊行为背后的需求,就会觉得特殊儿童只会破坏班级正常教学秩序,而对特殊儿童,有偏见甚至污名特殊儿童。这都是当下学前特殊教育所面临的的现实问题,学前融合教育模式适合学前特殊儿童、让特殊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且能根据不同特殊儿童的需要,进行不同的教育模式。本文旨在探索融合教育的方式,为学前特殊教育的研究、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2.融合教育的兴起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并发表《萨拉曼卡宣言》,随后确立了融合教育的基本理念,使之成为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与主要研究领域。[2]
融合教育一词,最早起于美国,最开始的融合教育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和正常幼儿一起接受学前教育,这也是最初阶段的早期教育。学前融合教育大致分为:全融合教育、半融合教育以及反向融合教育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是三种模式的主要目的都是希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此教育模式中受益。我国的学前教育融合大多数采用的是全融合教育。
3.世界各国融合教育的发展
3.1美国的融合教育
在美国,非常重视融合教育,当然美国的融合教育施行也非常成功。其中美国的融合教育中个别化教育占有重要地位,在个别化教育中比较强调要给特殊儿童 适合的课程和活动,它不仅强调个别化教育也注重幼儿和教师之间的关系。学前融合教育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包括师资、家长、个别化方案的制定等。不难看出,提倡个别化教育的早期融合方式离不开经费、师资等的多方面的支撑。
3.2我国融合教育
我国的融合教育起步比较晚,一些特殊教育学者、专家受西方教育的影响,学习借鉴国外的
融合教育理论,结合我国本土情况,开展融合教育。整体来看,我国的融合教育教育制度、服务支持体系、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大部分特殊儿童都是在早期进入康复机构或者普通幼儿园进行学习,所以尽快完善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机制是当务之急。
周念丽(2008)在《学前融合教育的比较与实证研究》一书中,以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为线索,对其发展现状进行阐释,她认为从其萌芽到全面展开,其立法、课程等各个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慢慢完善的过程,美国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3]。然而,就美国学前融合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其相关理念已逐步成熟,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理论及方针政策无法贯彻实施的情况,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家长共同积极参与和努力。
谈秀菁(2009)在《0-6岁特殊儿童教育体系建构策略研究》中指出,如今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0-6岁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体系,当前美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是按年龄分阶段进行,3-6岁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主要通过特殊学校的学前班、特殊儿童幼儿园、小学和研究机构附设的特殊幼儿班、上普通幼儿园等安置的形式接受学前教育。[4]
4.融合教育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意义
特殊教育学者方俊明曾经把将有特殊需要儿童和正常儿童放在同一环境中一起学习、游戏的教育方式,让特殊儿童有大量时间和普通儿童学习,而不是在隔离的环境中学习,强调要给有特殊需要儿童以最少受限制环境,让有特殊需要儿童与普通儿童有更多的接触机会,真正的让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为一个整体。[5]这对于特殊儿童来讲是一个非常有利于他们成长的教育模式。能让不幸的特殊需要儿童收获更加明朗的未来。学前融合教育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特殊教育模式,但是对于教育者的要求却非常高,这就要注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
4.1实施学前融合教育需要法律制度的加持
在融合教育过程中,需要有法律政策的保护,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已经快速发展,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要积极的大力保护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但是政策的规划都停留在宏观层面上。对怎样保护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种状况下,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只有紧紧依靠 “权利 和义务”条件下的制度性和强制性,才能够将特殊儿童进行“零拒绝”的融合教育[6]。
4.2实施融合教育,需要教师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特殊儿童首先是儿童其次才是特殊儿童,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有特殊需要儿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待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要把每名幼儿都当做独特的个体来予以尊重,并给予平等的关怀。不能因为特殊儿童的残疾程度而区别对待,对有不同需求的特殊儿童给予不同的教育方式,充分关注不同幼儿的不同需求,这对融合教育教师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4.3家园共育,推进融合教育的有效性。
在开展融合教育的过程中,家长的作用尤为重要,首先要保证家园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到对问题能及时的沟通解决;其次有条件的机构或者学校建立信息化教育平台,通过各种教育数据,掌握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发展、成长轨迹,在进行教育评价时可以作为参考资料。融合教育教师要对家长进行教育知识的培训(线上培训、讲座),让家长能够掌握关于特殊教育的一些基本常识,针对自己家庭的特殊儿童告知一些实用的教学技巧或者适合幼儿发展的游戏。
充分调动家长在融合教育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只有学校、家长两只手齐托举,才能让特殊需要儿童有更好的发展,学校家长齐发力,让特殊儿童进行最大限度的补偿性教育,让他们的未来有期待、有光明!
摘要:
[1]盛永进.特殊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8.
[2]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第26条
[3]周念丽.学前融合教育的比较与实证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5-29
[4]谈秀菁.0-6岁特殊儿童教育体系建构策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9,(8):8-12
[5]方俊明.融合教育与教师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24(3):37-42
[6]邓猛,潘剑芳. 关于全纳教育思想的几点理论回顾及 其对我们的启示 [J]. 中国特殊教育,2003, ( 4) :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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