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和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监察委员会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特殊教育教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
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骨干教师和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认定与适用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列入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幼儿园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或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入园招生)、考试、推优、报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幼儿读物)、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组织幼儿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及教职员工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
  第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或者影响后果,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种类,依照相应权限给予处理;
特殊教育教师  当事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处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
  第七条 当事教师是事业编制教师,应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处理。
  当事教师是非事业编制教师,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八条 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骨干教师和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处理的,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二)对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必须听取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三)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教师给予处理、免予处理的决定;
  (四)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当事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岗位、职称等级、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期限和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由学校(幼儿园)处理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处理决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当事教师的处理决定应当完整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任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任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三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五条 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同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
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八条 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集会)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或擅自调课等超过学校规定次数且行为严重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无故接打电话或玩手机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
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参与赌博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补课,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的;
  (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的;
  (十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三)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因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通过网络等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二十)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作为非法组织主要骨干的;
  (三)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暗示或直接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六)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