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
作者:刘晴 李新悦
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8年第24
        要: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非常先进,其进步在于完整法律的支持。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六项原则,并从六项原则入手,考虑其对中国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 融合教育
        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简介
        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政府正式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简称94-142公法。 以下六项原是他们强调的:零拒绝,非歧视性识别和评估,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最低限度的环境,程序保护措施,父母和学生的参与以及共同决策。[1]
        二、六原则简介
        1.零拒绝
        该法案要求州和地方教育机构为被排除在教育和服务之外且被认为不可教育的严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零拒绝是为了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和适当的教育,无论残疾程度如何。
        2.无歧视性的鉴定和评估
        该法案第一次规定,为教育安置目的进行的评估不应带有任何种族歧视,也不应侮辱文化传统,即非歧视性评估原则。[2]
        3.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
        该法案的核心是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无论是哪些发展障碍类的儿童,都有权获得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免费教育是该法案最重要的精神。适当的教育意味着所设计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是根据特定儿童的独特需求量身定制的。
        4.最少受限制环境
        最少限制环境原则要求每个残疾学生,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残疾机构,都必须尽最大可能接受非残疾学生的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的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时,才能将学生安置在特殊班级,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机构中。或者说,当学校实施零拒绝,不歧视评估以及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和其他相关法规时,必须有更多的教育投资。让他们尽可能地回归主流,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接受限制最少的教育。因此,限制性最小的教育是回归主流,学习和整合教育思想的体现。
        5.程序性保护措施
        如果学校没有履行零拒绝和适当教育的原则。法律保护父母的投诉权,并为学校和家长提供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讨论和调解差异,以确保学生的权利。如果调解无效,就可以动用诉讼程序。
        6.家长和学生参与并共同决策
        父母参与是特殊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法深刻认识到,父母在残疾儿童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父母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和信息,参与评定评估的权利;参与制定,实施和审查
个性化教育计划以及反对和上诉权利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特殊儿童和青少年父母的问题和建议,以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三、《残疾人教育法》对我国融合教育的启示
        1.推进融合教育进程
        零拒绝,最小环境限制和个性化教育计划的精神都的借鉴于中国,但是,与目前美国实施的情况相比,中国仍存在较大差距。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利用法律法规迫使不能进入各学校的特殊人员进入学校,进入学校,保护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建设高水平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这项工作的关键是大大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提高大多数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努力组建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专业素质,专业合理年龄结构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
        2.完善中国特殊教育法律制度,确保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法特殊教育暂行条例等大力推动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例如残疾人教育,利用其成功经验,法律才能真正成
为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好,更快地促进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利用法律法规迫使不能进入各学校的特殊人员进入学校,进入学校,保护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建设高水平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这项工作的关键是大大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提高大多数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努力组建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专业素质,专业合理年龄结构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能满足实际需要,缺乏法律效力,将评估和评估纳入我们的特殊教育立法,并使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评估必须公平,并尽量减少歧视。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和复杂系统工作的第一步。需要多名专业人员的合作,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要求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制定评估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职责,建立多学科专业评估小组和其他类似机构。减少经验性的评估使评估向科学合理方向转变,保证特殊教育儿童得到准确的鉴定和评估结果。[3]
        3.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的参与度
        在颁布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之前和之后,美国父母在争取残疾儿童平等受育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大量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过程并发挥监督作用。在中国,父母在教
育过程中的权益缺乏保障机制。父母参与权基本没有规定,父母也缺乏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权。父母之间缺乏沟通并未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他们来说,政府必须为他们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提供及时和必要的支持和补偿。保证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最低限制环境,保障特殊儿童的语言权,使他们拥有使用盲文和手语的并受到尊重的权利,利用语言接受平等的教育,拥有与普通人相同的教育机会,专注于为特殊儿童创造无障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课程教学中,我们还应该设计一个适合特殊儿童的教学课程模型。但是,这种发展需要通过各种因素促进,才能使中国的特殊教育课程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满足综合教育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美)威廉.L.休厄德著,孟晓等译.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导论[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15-16.
        [2]胡晓毅.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非歧视评估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5特殊教育教师02.
        [3]邓猛,颜廷睿.我国特殊教育研究新进展与发展趋势[J].现代特殊教育(高教),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