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特殊教育教师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特殊教师队伍管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师、康复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个别差异,整体推进特殊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特殊教育教师的人权和专业权益。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职称制度,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良好的晋升空间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章 入岗与培训
第六条 学校在招聘特殊教育教师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经专业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入岗。
第七条 学校应为新进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岗位培训,帮助其熟悉学校的特殊教育教学模式和教育政策。
第八条 学校特殊教育教师应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技能。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培训经历、业绩和专业发展等信息。
第三章 职责与权益
第十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保持教育热情,关心和爱护特殊学生,倾听他们的心声,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学习进步。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与学校其他教师、家长及社会资源共同协作,为特殊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关注特殊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累经验并影响教育实践。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公平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学校规定报销教育教学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平等的晋升空间和职称评定权益。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的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及业绩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教师的评价应以学生成绩为核心,注重学生的发展进程,兼顾学生的知识、技能和道德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定期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与教育部门共同开展对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考核,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专业标准。
第五章 惩戒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教师若存在教育纪律或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学校可给予相应的惩戒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特殊教育教师工作中的突出贡献给予奖励与表彰,激励教师的积极进取和创新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应及时向特殊教育教师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其他权益和职责,可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书面形式向特殊教育教师宣布。
总结:学校特殊教师管理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学校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视和规范。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特殊教育教师提高专业素养,提升教育质量,为特殊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希望学校能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科学有效的工作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