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
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4人。
学前特教班:6人。
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
附设特教班: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
(二)教职工编制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
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
1.学生与教职工比例
班级类型 | 学生与教职工比例 |
盲班 | 2:1 |
聋班 | 3:1 |
培智班 | 1.5:1 |
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 | 1.5:1 |
学前特教班 | 2:1,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特殊教育教师 |
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 | 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 |
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 2:1 |
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 5:1 |
2.班级与教职工比例
班级类型 | 班级与教职工比例 |
盲班 | 1:3 |
聋班 | 1:2.5 |
培智班 | 1:4 |
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 | 1:4 |
学前特教班 | 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 |
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 | 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 |
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 1:2 |
3.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 (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三)教职工结构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师兼任。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其中康复教师每校配备1-3名,心理健康教师每校配备1-2名,医务人员一般每校配备1-2名,学生超过200名的可适当增加。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三、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四、编制核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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