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 号】黑建党纪[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纪检组长【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黑建党纪[2006]3号 2006年3月27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建设厅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范围:厅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条 谈话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爱护和教育干部的原则。
  (三)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注重实效、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三条 谈话内容:
  (一)了解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肯定成绩,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指出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抓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住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谈话种类:分为例行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例行谈话,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制定例行谈话计划。
  (二)警示谈话。根据众的反映,随时进行谈话,核实了解反映的问题,责成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提出防范或整改意见。
  (三)诫勉谈话。根据发现和掌握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纠正措施。
  第五条 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纪检组、监察室谈话要经纪检组长同意,向谈话对象事先发出通知,并做出谈话具体安排。
  (二)谈话人要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批评,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被谈话人要认真落实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室。
  (四)纪检组、监察室要定期向厅党组通报谈话有关情况,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