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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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内设机构设置的一点思考
(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交投集团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委创新作为,在中管金融机构和各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派驻监督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了派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明确了相关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控。本文
着重从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优化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设置的思考和建议,以进
一步促进国有企业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内设机构
[中国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48-02
吴鹏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现象高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屡禁不绝,也需要建立更加强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监督管控、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要求,2018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委创新监督方式,对中管金融机构和各省属国有企业试行派驻监督。以四川为例,省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了驻省管企业纪检监察组,与省管企业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明确了驻省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及其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改变了往常单纯依靠国有企业内设纪委及纪检工作部门进行监督的模式,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各省管企业监督执纪工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政治生态持续好转。目前,省管企业派驻监督试点已经运行近3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进一步发挥派驻省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监督合力,探索对组内机构设置进行进一步优化,显得十分必要。
一、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历史沿革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立、完善和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强、从强到优的过程。以我省目前已实行派驻监督的23家省管国有企业中,成立较早(指省纪委监委实行省管企业派驻监督前)的几家省管国企为例,在成立之初,有的企业在成立党委的同时没有同步成立纪委;有的虽然成立了纪委,但没有设立单独的纪检工作部门,而是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纳入企业综合行政部门或党委工作部门;有的建立有专门的纪检工作部门,但纪委书记和纪检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均为兼职。
早期成立的国有企业,其纪检监察机构的发展一般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初始阶段,企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检工作职能纳入企业综合部门或行政办公部门,此阶段能够处理简单的信访举报,还不具备独立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二是分立阶段,企业已配备专职纪委书记,且成立了专职纪检工作部门,但该部门一般与党委工作部门合署办公,如:党委纪委工作部、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等,此阶段可独立开展执纪审查工作,但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无法分清彼此。三是强化阶段,纪检工作部门单设,组建纪检工作部或纪委办公室,不再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单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名称有纪检监察部、纪委办公室、纪检工作部等。四是派驻阶段,由地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名称一般为纪检监察室(纪检监督室)、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总的来看,前三个阶段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国有企业纪委及内设机构发展阶段,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及《行政监察法》履行监督执纪以及行政监察职能,第四个阶段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
机构发展阶段,同样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监督执纪职能,同时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部分监察权。
(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现状
目前,我省对省管国有企业采用的派驻模式,为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国有企业纪委合署办公。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重点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等情况的不同,其内设机构的
[作者简介]吴鹏飞(1988— ),男,四川简阳人,中共党员,现任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交投集团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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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内设机构仅1个,名称一般为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一般设派驻纪检监察组(企业纪委)组长(书记)1名,副组长(副书记)1名,下设机构仅1个,基本承袭了派驻改革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原纪检监察部或纪委办公室)的所有职能,以及省纪委监委赋予的部分监察权限。部门负责人一般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兼任,另设部门副职1至3名,分别牵头负责综合、信访受理、案件监督管理、问题线索处置、日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
2.内设机构2个,名称一般为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纪委纪检监督室)。一般设派驻纪检监察组(企业纪委)组长(书记)1名,副组长(副书记)2名,下设机构2个,分别为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纪委纪检监督室),两个部门负责人同样由副组长兼任,另设办公室副主任1至2名,纪检监察室(纪检监督室)副主任1至2名。其中,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日常事务、文稿撰写、办文办会、受理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案件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纪检干部监督、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室(纪检监督室)主要负责问题线索处置、案件初核、审查调查、干部日常监督检查、对口联系指导下级纪委纪检工作等。
二、当前设置下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全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管理还在试点阶段,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角转换还不到位
党章及相关法规规定,派驻机构业务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由于国有企业派驻机构直接由企业内设部门转型而来,人员基本由原企业纪检工作部门人员组成,加之派驻纪检监察组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这一特点,这让驻在企业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将派驻纪检监察组视同为企业的内设部门,“派的权威”难以得到体现。此外,组内各内设机构在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交流过程中,也未凸显其内设机构
的身份和作用,而是一味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名义开展工作,这也让其他职能部门习惯性将派驻纪检监察组视同为一个部门,而忽视其内设机构的存在。
(二)各内设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定位还不精准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监督为第一职责,重在预防和日常监督,但从省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际来看,除综合部门和案件审查部门外,还没有专设监督检查部门的情况,即使明确了1至2名监督检查岗工作人员,但受限于日常事务及问题线索处置等繁杂工作,使得日常监督工作的开展力不从心。此外,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受理、案件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党风政风监督、案件审理、干部廉政档案管理等职能,目前相对固定由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纪检监督室)工作人员承担,但上述工作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容易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
作为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等业务工作的流程及相关制度办法均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制定下发的相应制度流程执行,但派驻机构尤其是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具体业务开展流程明显不同于主干线纪委监委,需要制定兼具派驻和企业特点的制度规范及相关业务流程指导意见。此外,在对各下属纪委开展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党风廉洁意见出具、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省纪委监委并未做统一规范,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还存在制度真空,
使得各内设机构在履职上还存在各行其是或无据可依的情况。
三、加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设置的思考与建议
(一)结合企业特点,精准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
对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机构的设置,应该结合所在国有企业的业态、规模、人员以及经营的具体特点,各省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设机构也应具有差异。对于业态单一、规模较小、监督对象和检查对象较少的企业,设置1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中可再往下设科室,各科室间明确分工,共同完成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执纪审查等各项职能;对于业态较多、规模中等、监督对象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设置2个内设机构,机构之间明确分工,基本实现综合事务与监督执纪执法职能分离;对于业态复杂、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众多的大型国有投资平台,可设置3个及以上内设机构,各机构间按照各自分工,实现综合事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职能分离。
(二)明确职责定位,准认清内设机构工作分工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对派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同样,职责不明,分工不清,也严重制约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业务工作的开展。所以,在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的基础上,要从工作任务入手,明确定位、优化分工。明确不能由同一批人共同承担的两项工作任务,如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应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或部门内不同岗位的同志承担。合并开展利于发挥监督合力的工作内容,如廉洁档
案管理与党风廉洁意见出具,则应由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同志把握。总的来说就是在用好编制数额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分工,使内设机构设置更有利于职能履行、运转顺畅和高效便捷。
(三)围绕主责主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和工作机制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遵循的都是同一部党章,都是按照同一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当前,全国统一的《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暂未出台,我们作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承袭原企业纪检部门工作机制和参照省纪委监委有关运行流程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围绕主责主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监督执纪执法相应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其中包括问题线索集体排查机制、重大案件集体会商机制、处理处分集体决策机制以及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文书等,只有更加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才能保障组内各内设机构之间更好的分工合作,履职尽责。□
49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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