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 (2)
第三章预算管理 (4)
第四章预算执行 (5)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规范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派驻机构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障市纪委监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开支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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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预算安排,规范管理使用。市纪委监委机关根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和工作部署,统筹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及要求,审核后列入驻在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三)注重节俭节约,提高使用效益。坚持保障公务与节约并重,从严从简,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问责,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强化绩效管理。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规定。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所发生的差旅费、查证费、集中办案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房租费、伙食费、会议室租用费、公杂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一)差旅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其标准按《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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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证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支付的资料费和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奖励费用等。查证费凭相关单据予以报销,无法取得单据的,须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方可予以报销。
纪检组长(三)集中办案通讯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集中办案而发生的电话费(不含个人移动通讯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凭单据予以报销。
(四)集中办案交通费:指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集中办案需要发生的集体包租车费(含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等),凭租赁协议和相关单据予以报销。
(五)集中办案房租费:指派驻机构在外租用临时集中办案用房所发生的租房费用,按照《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标准执行,凭单据报销。
因集中办案特殊需要包租封闭办案场所发生的超标准结算费用,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后,各专案组凭单据和组长批件予以报销。
(六)集中办案伙食费:指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期间的伙食费、夜餐补助费,审查调查对象的伙食费。
1.伙食费:办案人员、审查调查对象在集中办案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按照每天人均不超过120元标准凭据报销;
2.夜餐补助费: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值班的夜餐补助费,按每天人均20元标准,由各专案组统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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