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一、目的
    为了规范供应商的管理,使供应商更好的保质、保量服务于公司生产,以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产品(包括原材料)的控制。
    三、要求
    1.对合格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一年对供应商进行整体评价一次,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水平、公司不良反馈落实情况、供货能力、价格等。当合格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按供应商评定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2.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经我公司承认的品牌、性能﹑规格等技朮要求的材料进行交货。供应商原材料、品牌、厂家等有任何变更,必须提前30日通知我公司,在我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
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 供应商供给我公司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公司相关要求,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保证函至我公司。我公司不定期(不少于2次/年)将供应商的产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或市场抽检不合格,测试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同意赔偿自我公司的所有损失。
    四、技术支持
    1.供应商在向我公司提供样品的同时,应该向我公司提供本型号材料的技朮数据﹑成品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国标,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在开始供货时需免费向我公司提供必要的测试工具,出厂检验标准。
    3.在双方开始合作后,供应商有对我公司进行本产品的知识培训或提供相关数据的义务。
    五、供应商交货品质不良的处置
    1.供应商每月进料批退率超过_ _ %,给予当月__ __元人民币。
    2.供应商供应的零件、原材料出现质量不良时,应在我公司e-mail﹑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省内供应商在24小时内(省外48小时内)到达现场作处理,一般情况分析﹑改善纠正措施在省内供应商3个工作日内(省外7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
    3.供应商提供的零件及原材料入厂检验或生产过程中出现不良超出双方协议的允收水平时,我公司有权决定整批退货或要求更换,供应商应接到我公司退货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逾期未办退货手续的材料, 我公司收取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日收取元人民币计算)。
    4.供应商提供的物料经我公司检验不合格而生产又急需用,经评估可挑选﹑加工使用的,由我公司通知供应商前来处理,在供应商到达之前(或不能及时来处理)的挑选﹑加工损失工时费用我公司以每人每小时40元人民币计算从供应商当月货款中扣除。
    5.因供应商零件及原材料不良导致我公司停产或需重工时, 乙方须负责停产费用或重工费用。
    6.我公司客户抱怨质量异常(同种不良超过3的批量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问
题),经双方确认属供应商供货不良造成,供应商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所有重工﹑客户索赔等所有损失费用(客户索赔费依客服部门提供数据扣除)。 对于供应商供货本身的不良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全数与我公司退换。因供应商零件及原材料质量异常造成我公司或我公司客户订单损失的,供应商需承担赔付我公司或我公司客户所有损失订单的全部损失利润及费用,而且我公司有权暂停支付供应商剩余货款或直接从供应商货款中等额扣除我公司的损失费用。
    7.供应商交给我公司的零件及原材料若与其他方存在一切专利问题后果一律由供应商负责。
    8.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供应商需保证我公司在正常条件下使用1年(以我公司的生产日期顺延3个月开始计算),期间出现品质异常而引起的损失有供应商负责,其内容包括:
    8.1直接损失
    a.我公司产品退货运费(按往返计算,内销(中国,不含港、澳、台):每台成品元人币计算;外销:每台成品元人民币计算)。
    b.我公司返工工时费用(按每人每小时40元人民币计算)。
    c.我公司派出维修人员所开支的差旅费用。
    d.我公司维修员产品使用的零件费用。
    8.2间接损失:由于供应商产品不良而对我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交货期、企业名誉等方面的损失赔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直接损失的一倍。
    8.3 生产中及市场上在使用中损坏的零件,但损坏率在合同范围内,供应商可不承担赔偿,经我公司确认属供应商材料品质问题造成,供应商需无条件给予交换良品或由我公司直接扣除供应商相应数量的货款;
    9.损失赔偿的通知
    我公司用不良品损失赔偿单将损失赔偿的内容通知供应商,并规定在一周内确认回签,供应商在一周内未反馈任何意见视为默认我公司意见。对于以上情况,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必要考虑取消供应商的供应资格。
    六、其他
    1.该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及对该协议各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或者有必须变更协议内容时,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供应商供货质量有不符合本协议或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我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负违约责任。
    3.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涂改无效,涂改后须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方有效。
    4.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扩展阅读
    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
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压铸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方品保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元。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小时+返工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供货协议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