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精选5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样,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 工程内容及规模: 。
4. 工程所在地具体地址: 。
5. 工程投资估算: 。
6. 工程进度支配: 。
7.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 工程设计范围: 。
2. 工程设计阶段: 。
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安排起先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安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 合同价格形式: ;
2.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约定供应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设计人承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供应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
单位级别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
其次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设计合同 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托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详细内容应以可行性探讨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须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
3.1本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供应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_________元。
3.2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对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依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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