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风景园林专项乙级、城乡规划乙级、市政行业(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2021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共同确定的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设计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元,(人民币:元整),该价格包含税金。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每次付款前,设计方需向发包方提供足额、合法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方可拒绝付款。
3.设计方提交设计成果后,若二个月内无正式审批结果,则视为已通过审批。
4.此次项目费用为包干价。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
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文件、资料、图纸、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
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份的设计费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除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逾期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设计费,并支付总设计费20%违约金。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设计费,并支付总设计费20%违约金。
7.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因设计人原因造成不能通过审查部门的审查的,视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设计,设计人拒绝重新设计或经过重新
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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