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2017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本着国家、集体 (指用人单位)、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和招工条件招收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固定工一样的社会地位,并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二条 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在川单位,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用各种指标 (含招收、补员、安置、分配等)招用的新工人 (熟练工、学徒工和技术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 (工作)需要,同提供劳动力的县 (市、区? ?峦?├投??窆?净蚶投?咔┒┒唐诤贤?(一至五年)、中期合同 (六至十年)和长期合同 (十一年以上)。但第一次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被各单位录用的全部时间,可以累计算为连续工龄。因犯错误被除名、开除,重新就业后,过去的工作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不能跨企业、跨地区调动。因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照顾的,经双方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转到另一方工作,另签合同,所需增人指标予以承认,社会劳动保险基金随之转移。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转移,采取分别办理: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的转移,按公安、粮食部门的规定执行;来自农村的,除原有固定职工中正常退休工人或死亡职工的子女补员和国家规定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子女被各该行业招收后可改变户、
  粮关系外,其他的不得改变社员身分,原定的自留地和责任田予以保留,户、粮关系不转,所需口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定量供应加价粮,其差价由用人单位负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解除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城镇人员 (含第五条规定户、粮关系已改变的人员,下同)由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应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1.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合同制工人;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制;3.对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施管理教育,组织他们进行转业技术训练,并按照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逐步加以安置;4.在未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之前,暂负责提取、管理和支付老年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期间,应按季或按月向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其数额为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左右。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或死亡,不实行子女补员的办法。
  第十条 劳动局 (科)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各方,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责任。上级劳动部门发现下级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处理劳动合同有错误时,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章 招收和录用
  第十一条 各国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中央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安排。在招收工人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劳动局或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跨地区招收的,由省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招用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先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 (属城镇户口)和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壮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其他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对经过专业培训毕业的`人员,专业对口的应优先录用。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严控制。确需招用的? ぶ?(如矿山井下等),要报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这类人员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必须解除合同。从事其他生产的农村人员,少数确需继续使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如由用人单位组织招收,其所在的县劳动局 (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在确定招工地区、范围、条件和考核办法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指导。招用劳动合同? 乒と说幕?咎跫?牵海保??嗡枷牒茫唬玻?炅淇墒庸ぶ值牟煌??蟆>??倘范ň咛迨柿淠晗蓿?跃哂刑厥饧家栈蚓??耙蹬嘌档那唷⒆衬辏?淠炅淇墒实狈趴恚唬常?哂谐踔斜弦狄陨衔幕?潭?(含同等学历);4身体健康,符合所招工种的基本要求,并经体检合格。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入用人单位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签约和辞退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对劳动者的使用年限、生产 (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奖惩? ⒈涓?徒獬?投?贤?奶跫?⑽シ蠢投?贤?木?迷鹑巍⒗投??榈拇?硪约八?饺衔?枰?娑ǖ钠渌?孪睢@投?贤?痪??角┳郑?淳哂蟹?尚ЯΓ??奖匦胙细褡袷亍@投?贤???陀萌说ノ坏闹鞴苌霞逗偷钡乩投??(科)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 (工作)需要确定。合同期满。应解除合同。除了必须定期轮换的以外,因生产 (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六条 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报县劳动局 (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会同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者签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三个月,仍不合格的,应予退回原户?
  谒?诘亍R蚪獬?贤?蜓悠诳己瞬缓细穸???倍睿?萌说ノ豢芍苯酉蛩?诘南乩投??窆?旧昵氩钩洹?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
  2.经上级批准关停或因出现不可能迅速改变的意外情况致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合同规定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又屡教不改的,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经劳动局 (科)裁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有关法规,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6.本人应征入伍,或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就学,以及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7.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改正,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
  9.劳动者触犯刑律,被依法逮捕,受到劳教、劳改处理的。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具备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因工伤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有按国家规定确定的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及按规定体产假和哺乳期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和其户口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在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被解除合同的城镇人员,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的县
  劳动服务公司;农村人员,也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劳动服务公司报到,然后回原籍农村。
  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按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解除合同并办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如属于第十七条第2、5、7项情况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要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加发辞退费,其数额为每提前一年支付本人辞退前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劳动者如属于第十七条第8项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
  的,也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书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原因 (不含第十七条第4、8、9项所指人员和自动离职者),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辞退费,其标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包括试用期)每满一年,按辞退前本人
  标准工资一个月计发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奖优罚劣。根据劳动合同制的特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应适当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其具体办法是:
  1.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待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进行技术培训。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经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原来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工种对口的,其学习、培训期可相应缩短。培训期间可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一级的工资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实习期一般为半年,实习期间执行同工种一级工资待遇。关于劳动的诗歌
  熟练工、普通工一般实行三至六个月熟练期、试用期,在熟练期、试用期执行同工种一级工工资待遇。
  2.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满后,实行考工定级,由企业对其技术、业务知识和平时的实际工作能力及成绩进行考核,考上几级定几级。其中属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考工定级时,低于国家现行规定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考核不合格的,应延期三至六个月定级。
  3.为了体现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略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人的精神,对执行同工种固定工工资待遇的,可以根据工作条件实行每天工作另增发劳动合同制工人出勤工作津贴三至五角的办法,即普通工种三角,技术工种四角,脏、苦、累及最佳年龄工种五角。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资金、津贴,可按照同工种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见习期满定级后,可以和固定工一样参加本单位的调资、升级。今后,随着固定工的工资制度改革,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需要改变的,将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合同后,重新参加工作,如在新单位的工种与原有技术对口的,其初期待遇应按本人在最后一个单位评定的级别办理;技术不对口的,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