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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起源很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的古罗马时代,就都已有了法学的著作。中国秦代以前的“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以后的“律学”,都是论述以刑罚为主的法律问题的学说。西方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至于法学(即法律科学,英语为science of law、德语为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到了近代才广泛流行于西方各国,在中国是19世纪末西方文化传入后开始使用的。
法学概说
法学的性质和任务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自从社会上有了法,特别是有了成文法以后,也就有了法学。恩格斯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了法,除了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以外,还得对法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求得法的更圆满的实施;并且要进一步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法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谋求制定更恰当的法,使它更能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因而统治阶级中就有一些人专门为法进行说教,发表许多关于法的言论和文
章,有的还写了专著。这就是统治阶级的法学,既是阶级统治所需要,又是属于统治阶级所有。
由于法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了干预,影响及于社会各阶级,统治阶级以外的其他各阶级也都对法有所反应,有所议论、批评,以至反对。这些意见形成了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学。可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学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学,往往被压制、禁止。但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是有消长的。代表新生产方式的阶级的法律观点,起初虽然是微弱的、被压制的,但随着这个阶级力量的成长壮大,经过革命取得了政权,他们的法律学说也就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发挥着指导新法的制定和维护新法的作用。
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学,生根于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它们的共同任务在于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经济关系,为确认和发展对剥削阶级有利的法律关系作辩护。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的无产阶级的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为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为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对一切阶级一视同仁,或者对一种法制既不拥护又不反对的超阶级的法学。
法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分科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有不同认识,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仅就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学而言,有的从抽象的理性
、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在于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使之成为现行立法的依据。有的从法律形式出
发,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法律规范本身,而摈弃对法律规范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也有的从法的实际效用出发,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相互关系。但是,法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只是孤立地“就法论法”,或者主观抽象地研究法的问题,都不可能弄清法的实质;只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把法与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才能对法作出科学的回答。
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出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学既应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又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社会、道德、历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关系。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是研究法学的根本方法。
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从而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家庭婚姻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刑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分科。这些部门法属于国内法范围。法
学研究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相对称的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因而法学分科还有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再则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国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又有法律史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分科。
从法的制定到实施来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包括立法学,即研究立法的目的、原则,立法的技术、程序和对立法的评价等一系列问题。法既经制定就要实施,因而法学还应研究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的保障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这种研究的学科,可以称为法施行学(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问题)。
从认识论来说,法学也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整个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中国法学界目前把理论法学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在西方法学界称为“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理论”。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把国家和法两个社会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有关国内或国际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是说应用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只是这种理论同理论法学的理论有所不同。相对地说,应用法学比较具体,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理论法学则相对地抽象,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法律思想史如果是指研究法学基础理论的历史,可以说它是介乎理论法学和法律史学之间,因为从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样,属于法律史;但从内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应用法学的历史,而法律思想史是研究理论法
学的历史。
上述法学范围或分科,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的,在横的方面,各分科有的内容会彼此交叉。在纵的方面,又是多层次的,有些分科还可以再细分为若干专业。法和法学体系的划分同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般地说,古代法的体系较为简单,而到近现代则趋于繁复。如中国古代法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现代资本主义法则划分为许多部门。同时,法和法学体系又因法的本质不同而大有区别。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不可能沿用资本主义法的划分方法。法和法学体系的合理划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有必要,在理论上要求细密,而在法规编纂上的分类和学校课程设置上则不宜过细。在一个国家中,虽有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单位和研究工作
者是以研究法律史、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等为专职,但就这一国家的法学总体而论,它所研究的重点是本国的现行法,包括现行法的立法学、法施行学和理论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法学还是一门较新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它的分支学科的划分也在发展中。有的分科虽然仍旧沿用传统的名称,但其内容则不相同。例如中国民法已经不是什么私法了,同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也不只是民法一个部门,还有经济法和其他新的部门。与之相适应,法学分科上也就有了经济法学和其他新的分科。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科学技术利用到法学领域来促进法学发展的法律系统工程学等也已经产生。
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以致法学与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因而法学同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学术史上,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出现,以之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19世纪G.W.F.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随着人类实践经验的积累,就有可能和必要对世界的个别部分分别独立进行研究,法学也就逐步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美字开头的成语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从中汲取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但是这并不意味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学的基础理论,甚至代替法学本身,也不意味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代替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现代西方法学界往往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律哲学”。但这种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是专业法学家的法律哲学。因而这种法律哲学一般是法学的一个分科,既不是哲学的一个分科,也不是法学和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过来,法又反作用于经济,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与经济的关系形成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领域的大量法律,为各项经济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使法学和经济学更直接地联系在一起。法学和经济学都要研究法和经济的相互关系,但研究的角度和方面不同。经济学研究经济规律本身的问题,法学研究有关经济发展上的法律保障问题。
在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在一起来谈的,也就把政治学和法学结合在一起了。在中国,儒家学说曾长期占据思想领域的支配地位,伦理、政治、法律思想也就融合难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是宗教经典,也是法典。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些学科才逐步摆脱神学的桎梏。但政治学和法学还是结合在一起。例如J.洛克的《政府论两篇》、J.-J.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至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作品,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直到19世纪,两者才彼此分离,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国家、政府、政党等,都是法学和政治学所共同研究的问题,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
你认为一个家庭如何才能远离法学与社会学,正如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等一样,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而且相
互交错的关系。家庭、婚姻、青少年犯罪等问题,是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关注的一些问题。但社会学家是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加以研究,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关系。
在研究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还应注意法学与其他学科共有的或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交错关系的边缘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教育学、法律统计学和法律系统工程学等。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从周公、孔丘到孙中山的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学说中,都有他们的法律思想。早从战国时期以来,就有专门的法学著作传世,其后历代法学研究都很兴盛。从发展阶段说,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大体可以分为:①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③从汉代到清代中期的法学;④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学。
根据古代典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有不少关于法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汉人传述的儒家经典之一的《尚书》,记载了周公姬旦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策,他改变商代“恃天命”、“擅刑杀”的统治方式,转而采取“重人事”的方针,这是古代法学思想上的一大进展。“明德慎罚”的说法显然就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它一直是支配中国封建时代法学的主导思想。
银行卡营销春秋战国的几百年间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鸣,对法的看法,是各家,其中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
一,法家更以主张法治而得名。
儒家的主要代表孔丘、孟轲和荀况,强调圣人、贤人,特别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圣君、贤相的个人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要求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认为德礼教化比政刑压制有更大更好的效果,即所谓“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仁者无敌”(《孟子·梁惠王》),“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荀况所说的礼与孔、孟所说的礼不尽相同。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礼论》),承认礼中有法,法出于礼。但他又认为礼法是圣人所制,君子所执,“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这与法家的法治观点根本不同。荀况的学说,开创了其后主张礼刑合一、儒法合流的汉儒学派。
以墨翟为主要代表的墨家,从“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出发,提出以“天的意志”为法的根源,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执法要严明公平。墨家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法家都不相同。
以老聃、庄周为主要代表的道家,抱着“小国寡民”的政治设想,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57章),“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趋向于法律虚无主义。
高中英语竞赛试题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学说主要是法家提出的。法家从历史上总结了治国经
湖南专科学院排名验,详尽地论证了法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排除了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提出“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任法而弗躬”(《慎子·君人》)的法治主张。
春秋后期,郑、晋两国把刑法铸在鼎上公布,引起叔向和孔丘的激烈反对,但子产认为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救世”之道,为将成文法律公布于众进行了辩护。战国前期,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搜集六国法令,编纂《法经》六篇。他根据实践经验,初步列出了法的体系和篇章,制成了最早的法典。这是中国古代法学上的一大成就。其后,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比较全面而深刻地阐释了法的理论。韩非对法作了大量的论述,集法家学说的大成。这表明法家作为一个独立学派已经兴起,标志着法学在中国历史上开始形成。《商君书》、《韩非子》以及托名管仲所写的《管子》里的一些篇章,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迄今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法学著作。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家的学说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阐明法这一现象,但他们对这一现象的某些侧面却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揭示出法的某些外在特征。例如,他们指出,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是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他们认为法作为一种权衡、尺度,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准则,区别罪与非罪和处刑的根据。他们主张法应公开,并求其统一稳定,其适用应该平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等等。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而避害的,因而肯定赏罚
可用,法既赏善罚恶,就是治国的有效工具,并进而提出执法必严,信赏必罚,赏要厚,刑要重,只有施行重刑,才能使人不敢为恶,以达到“明刑不戮”(《商君书·赏刑》)、“以刑去刑”(《商君书·去强》)的社会效果。韩非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用术(君主用人之术)、势(君主的权力地位)加强法的施行力量,集法家学说的大成。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这个局面随着秦国统一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而终止。秦始皇听从李斯的意见,禁止《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令民之学习法令者,以吏为师。不但各家学说被禁止,法学的研究也窒息了。到了汉代,武帝采纳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情况倒了过来,传习儒家经典的“经学”成为汉以后的正统学术,儒家学说在所有思想领域中占居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二千多年的法学领域。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但从不否认法及其强制作用。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就象《唐律疏议》所指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事实上,汉以后的儒家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出礼入刑”的原则下实行“礼刑合一”,在以儒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法学已成为儒学的附庸。
中国各封建王朝的法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法自君出”被视为一定不移之理。同时,君主的权力又被解释为来自于“天”,即所谓“受命于天”。因而君主被称为“天子”,君主及其法律是神圣不可
侵犯的。这种思想经过董仲舒的演绎,以阴阳五行的说法与儒家经义相结合,成为“天人感应”的神学化的经学,提倡尊天崇道,为封建君主的绝对统治服务。
董仲舒等的儒家法律思想不仅使君主制定法律的权力披上神学外衣,而且将这种权力同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结合在一起。阐述这种思想的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应经合义”是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特点。凡“不忠”、“不孝”的行为都被视为“重罪”(隋代起列入“十恶”),“引经断狱”也自汉代开始。董仲舒首先以《春秋》经义判案,将其判例232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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