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的期初,学院增设了一门法律诊所课程,这对于法律专业的大三同学来说,是继模拟法庭之后又一次靠近真实法务的机会,这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如同去诊所一样,法律诊所正如它的名字一样,就是在接触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帮你寻自身存在的法律知识盲区,增强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地方。虽然不喜欢去医疗诊所看病打针吃药,但我很愿意到这个叫“法律诊所”的地方去没病“病”。
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这其中包括:跟“法务同事”协作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斗志斗法”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弥地学习同学身上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设计围绕我的绿家园真实的案件开展,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
首先,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通过在诊所的学习,彭水阿依河>青春修炼手册不但强化了对证据理论认知的认识,了解什么是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等基本知识外,还要求我们要用充足确凿的证据来展示再现法律事实巍巍中山陵,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
其次,法律诊所的课堂设计,通过模拟刑事案件中会见、庭审等环节,让我们切身的了解了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课本上的说明,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在会见的学习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譬如说,在会见的时候,至少要两人以上在场;刑事案件,要注意自身的定位,律师会见,虽然这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
在跟当事人会见时要讲究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
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第三,法律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快速睡眠方法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
第四,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更应引起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更应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他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
书写作能力底下的效果就如同:商品没有外包装,有着绅士般的修为却穿着破烂如同乞丐的情况一样,从外部感官的第一印象就不能让人认同,何谈寄以信任和希望。
最后,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 希望通过以后一个个的“诊所”使越来越多的同学能真正的强壮起来,将能力与信心的种子播散到每一位同学的心中。
这个学期参加了李敖老师的法律诊所课程,虽然是短短的一个星期,但它却是我3年大学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综合的考验,法律诊所课是我最喜欢的法律课程之一。
诊所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课程,它更加重视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跟伙伴、当事人的沟通能力还有老师跟学生的互动交流。四大菜系
首先,如果想学好这门课,一定要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诊所教育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它不像平时某个学期的考试,只要你某一门专业课学得不错就行,而且各个学期的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没有这么密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
以这也是法律诊所只对高年级开放。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我发觉自己有很多知识点还记不全,各部门的法律没有很好的联系起来,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只会往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方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联系到民法跟刑法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的法律案件中单纯的只是涉及某一部门法的案件是很少的,很多案件都是非常复杂的。
另外法律诊所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因为法律诊所这门课的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做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而并不是教学生法理知识。我其实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平时在课堂很少主动发言的,除了是老师提问或者那个话题自己特别有兴趣的。但在诊所中我每节课都很踊跃的发言,并不是我爱表现,是课堂的那种气氛感染了我,在课堂中你会觉得发言讨论是一个很平常的事,已经成为你生活的一部分;在课堂中我可以充分的表达我的意见,老师会指引我深入讨论的话题,直到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把你所想的东西用口表达出来,开始觉得是很简单的事,但在小组讨论跟课堂案件当中,我发觉原来并不像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有时候你说得并不完全是你所想的,对于同一样的事情用不同的语气、感情和词汇会受到不同的效果。这些锻炼对于将来要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学院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在跟当事人的会见中更需要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是生活在社会地层的人,而且情绪一般都比较激动跟愤怒,所以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诊所教育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机会。在社会实习的人,不允许你有犯错的机会,你一旦犯错就会危及当事人的利益有时候可能一个小小的错误就会葬送当事人的利益。而在诊所中你可以有这样的就会,这并不是说你可以不管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在诊所中每个决定都是小组智慧的结晶,有老师给你做全程的指导。这样的机会是其他方式的教育所没有的,这是法学院学生上战场前的磨剑演练。
最后法律诊所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
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在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信访、上访类案件,正是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工作性质的特殊。总体而言,对于这类案件我觉得我们的责任更多的在于对案件的解释和对来访人的劝说。对于能够解决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和渠道;暂时不能解决的,耐心的予以劝导。同时,在来访人员信任我们的基础上,更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尽量使矛盾得以缓和。幸运的是,在办理上述案件的同时,我还作为诉讼代理人体验了一次完整的办案过程。为了更好的促进今后的学习,现将这段时间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首先,你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对案情作基本了解之后,要能够快速反映出可能与案件有联系的相关法律甚至是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当你面对众多的诊所案件时,需要的并不是你所做的法学研究有多深,更为重要的是你所具有的法学知识结构体系面有多广。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这一点就不是我们能在法学课堂上可以学到的,它需要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的发现、积累、思考。其次,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诊所接待中尤
其是接听法律咨询的电话时,你要快速的整理咨询者所反映的信息并及时给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这也是对交谈能力的考验。再者,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它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要明确我们不是救世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二是要明确我们应尽量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给出客观的处理结论,不能片面地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最后,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这是建立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从盲目被动的接待来访人员到有针对性有技巧的处理相关案件,从面对案件的无所适从到冷静、理性的分析案情,从代理前的忐忑到案件结束后的坦然,只要你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那么每次办案的过程不仅是与人交谈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的提高,更是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这对我以后进一步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是大有益处的。
关于“家暴”举证难现象的思考
精品源自历史科
【关键词】家暴;举证难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暴力致人严重受伤及伤残,但是由于受
害方举证不到位,仅凭医疗文证材料,诉讼请求常常得不到支持。家庭暴力的举证难问题不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一、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原因
1、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生活中,只有家庭内部成员知道,具有较强的私人性与隐蔽性。在婚姻关系破裂前,受害方一般会选择容忍,不会到外宣扬,更不会向居委会反应或是向派出所报案。在受害方无法容忍而选择起诉时,由于事过境迁,家庭暴力的存在便难以举证。
2、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多为女性,基于体力、经济能力、学识等因素,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无维权意识、也不知道如何维权。诉至法院后,仅凭口头证据也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3、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婚姻家庭发生纠纷后,当受害方向相关职能部门求助时,由于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仅采取简单登记的方式处理纠纷,未作进一步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未得到记录与固定。诉至法院后,仅凭登记材料,证明力相对较弱。
4、法律规定较模糊。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对家庭暴力的情节认定不够明确,未对暴力的次数、程度、方式等加重情节进行细化,对未采取暴力手段而使用精神刺激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也未予明确。
二、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释法维权。要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普法进乡镇、送法进家庭。在普法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面开展家庭暴力的相关教育专题。通过法律释明、图片宣传、案例讲解等形式,让处于家庭弱势方从思想上树立维权的意识,在行动上做自己权益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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