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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DEVELOPMENT OF SMALL CITIES & TOWNS VOL.39 NO.4 APR. 2021小城镇建设2021年  第39卷  第4期
国家部委动态
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文
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
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
《意见》明确,将历史文化遗
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
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
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
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
项调查,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
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
维护机制。
《意见》强调,对历史文化遗
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
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中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
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
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
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
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
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
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
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意见》提出,加强历史文化
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文物
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
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
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
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
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
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
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
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
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
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
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
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
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意见》明确,严格历史文化
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
可。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
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
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
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
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
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
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
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
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
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
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
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
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
批准手续。
《意见》强调,健全“先考古,
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
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
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
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
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
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
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
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
前完成考古工作。部门规划
《意见》提出,促进历史文化
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
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
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
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
设。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
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
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
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
规范管理。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
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
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
土地等支持政策。
此外,《意见》还在加强监督
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