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启动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
2008年1月9日,在武汉市勘察设计大厦召开了《关于加强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的宣贯会。根据武汉市建委要求,从今年起,开始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面启动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文件中规定了基坑设计单位的资质、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文件质量管理等。主要强化了设计人员的注册资格及基坑监测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深基坑工程设计的管理工作。为方便大家查阅,将文件及有关附件附后。
(供稿:陈丽萍)
市建委关于加强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市深基坑专家委和有关管理部门: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设计质量,规范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以及论证、施工和监测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重要性等级为一级、武汉市中心城区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市政工程或者深基坑设计咨询费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深基坑工程项目,其设计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发包。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即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重要性等级的深基坑工程项目的设计,岩土工程设计乙级单位可以承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深基坑工程项目的设计。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注册工程师(岩土)制度。深基坑设计文件封面除加盖单位法人和单位资质印章外,还要加盖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工程师(岩土)印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单位资质和个人注册印章。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须有相关责任人的姓名(打印)并签字,所有图件均须加盖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工程师(岩土)章,并与设计文件文字部分分开装订。未签字、签章的图纸为无效图纸。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国家、省标准规范、《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试行)》(WBJ-1-2001)和《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武建[2005]273号)等要求。设计文件应力求内容完整,图件清晰。
五、凡是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部分的,必须与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且应有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的书面说明。
六、凡采用可回收锚杆支护的深基坑设计文件,当锚杆超出用地红线范围时,在提交设计方案的同时要提交锚杆进入的产权单位的同意证明和回收方案。
七、各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要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管理,实行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三级校审制,保证深基坑工程设计质量。
八、各设计单位要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档案管理,除留存纸质文件(含图纸)外,还要留存设计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
九、凡是重要性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重要性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任何利益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或主要股东)单位。监测单位应将监测合同和监测方案、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建委有关部门备案。监测方案须加盖岩土工程勘察单位注册岩土工程师章。
十、深基坑工程设计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中规定的岩土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支付深基坑工程设计咨询费。
十一、凡是在深基坑工程设计中发现有《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管理部门将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2005]273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管理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监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论证管理工作,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论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和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工程质量与安全、公共利益等提出技术咨询论证意见。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武汉市深基坑工程咨询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是武汉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的日常工作。专家库成员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且经市建委审核确认的人员(第一批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必须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1、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基槽;
3、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或基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还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是专家库成员。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9米(含9米);
2、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9米(含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
3、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
4、专家委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中明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的工程。
(五)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单位编制o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国家、省标准规范、《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试行)》(WBJ-14001)和《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见附件2)等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地下主要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套;
4、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说明、深基坑工程周边邻近建(构)筑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
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
6、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光盘1份;
7、其它需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家委应根据所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技术特点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论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备齐论证所需的资料后,报送专家委;
2、专家委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库成员审阅设计方案;
3、专家委确定论证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除专家以外的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
4、专家委论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专家委除留存归档所需的论证资料外,其它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六)专家委论证时,应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现场进行踏勘,以使论证意见更科学、合理。
(七)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委的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或修改。若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依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专家委论证后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
(二)对于需要论证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库成员中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后,应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确需作重大变部门规划'更的,应对变更后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四、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和专家库成员管理
(一)参与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技术论证职责;
2、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如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各方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经济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方案发表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签字确认;
4、有义务参加所论证的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险情或事故的技术处理工作。
(二)未经专家委同意,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论证活动。
(三)专家委在对深基坑工程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应选取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参加责任认定工作。
(四)对于重要的或复杂的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应对已经论证的深基坑工程进行后评估,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论证水平。
(五)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建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深基坑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对于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管理部门应核验深基坑工程的方案论证意见。对应进行而未进行方案论证的,管理部门要求相关单位补充完成方案论证工作后方予办理相关监督手续。
六、其它
(一)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武汉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
2、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2: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为提高基坑工程质量,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减少基坑工程险情或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技术措施。
一、加强基坑工程勘察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的有关规定,满足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
(二)独立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应专门进行工程勘察。
(三)基坑深度2倍范围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据均不应少于6组。
(四)基坑开挖的地层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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