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为了避免⼤股东和主要管理⼈员的变动⽽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例减持股份⽽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级市场上流通。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件,以及审核⽅的窗⼝指导意见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
主板、中⼩板、创业板:
1、⾃上市之⽇起锁定36个⽉。
例外情况:转让双⽅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实际控制⼈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板公司,还有⼀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危机或者⾯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案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的收盘价均低于发⾏价或者上市后6个⽉期末收盘价低于发⾏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动延长⾄少6个⽉。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新股发⾏体制改⾰的意见》(2013):发⾏⼈控股股东、持有发⾏⼈股份的董事和⾼级管理⼈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价;公司上市后6个⽉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的收盘价均低于发⾏价,或者上市后6个⽉期末收盘价低于发⾏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动延长⾄少6个⽉。
(⼆)普通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也不存在突击⼊股情况)
主板、中⼩板、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之⽇起锁定⼀年。
依据为《公司法》(2013)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三)不存在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股东
主板、中⼩板、创业板:将发⾏前所有股东按持股⽐例从⾼到低依次排列,合计持股⽐例不低于发⾏前股份总数51%的股东所持股份,⾃上市之⽇起锁定36个⽉。
减持新规
依据为证监会发⾏部的窗⼝指导意见(例如保代培训),主旨是防⽌发⾏⼈借认定⾃⾝为⽆实际控制⼈来规避锁定期限制。
(四)突击⼊股的股东
1)以增资扩股⽅式进⼊
创业板:申报材料前6个⽉内增资扩股进⼊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完成增资⼯商变更登记之⽇起应锁定36个⽉。
主板、中⼩板: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内增资扩股进⼊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完成增资⼯商变更登记之⽇起应锁定36个⽉。
2)以受让⽼股⽅式进⼊
创业板:申报材料前6个⽉内受让股份进⼊的股东,若该等股份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则该等股份⾃上市之⽇起应锁定36个⽉;若该等股份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则该等股份⾃上市之⽇起应锁定12个⽉。
主板、中⼩板: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内受让股份进⼊的股东,若该等股份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则该等股份⾃上市之⽇起应锁定36个⽉;若该等股份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则该等股份⾃上市之⽇起应锁定12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均依据为证监会发⾏部的窗⼝指导意见(例如保代培训)。这些监管要求也可有随时发⽣变化或者被弹性处理。例如,考虑到审核需要⼀定的时间,其中部分情况下的“刊登招股书之⽇前”换算成“申报材料前”应有⼀定的时间减少,但也可能在审核中将其等同。⼜如,“⾃完成增资⼯商变更登记之⽇”与“⾃上市之⽇”有着明显的差异,但也有可能被按照后者要求执⾏。
(五)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1、主板、中⼩板、创业板:⾃上市之⽇起锁定⼀年,离职后锁定半年。
依据除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承诺⼀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例的限制。
中⼩板还特别规定:离任半年后的12⽉内锁定50%。
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8.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在申报离任六个⽉后的⼗⼆个⽉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例不得超过50%。
创业板还特别规定:上市之⽇起6个⽉内申报离职,则申报之⽇起锁定18个⽉;上市之⽇起7-12个⽉内申报离职,则申报之⽇起锁定12个⽉。
依据为《关于进⼀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为的通知》(2010年):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六个⽉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起⼗⼋个⽉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第七个⽉⾄第⼗⼆个⽉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起⼗⼆个⽉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应当在《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2、上市后6个⽉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的收盘价均低于发⾏价或者上市后6个⽉期末收盘价低于发⾏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动延长⾄少6个⽉。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新股发⾏体制改⾰的意见》(2013):发⾏⼈控股股东、持有发⾏⼈股份的董事和⾼级管理⼈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价;公司上市后6个⽉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的收盘价均低于发⾏价,或者上市后6个⽉期末收盘价低于发⾏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动延长⾄少6个⽉。
⼆、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限制
理论上,IPO前持股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内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后为“⽆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虽然性质已变化,成为流通股份,但仍然要受到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限制。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沪交易所相关细则,持有公司IPO前发⾏股份的所有股东均都被纳⼊监管范围(修订前仅限制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主要规定包括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2%(⼤宗交易的受让⽅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等。
2020年新规后有了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