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
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师德规范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
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相关阅读】权威解读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修订版,这是我国继1997年以后首次对规范进行修订。与旧版本相比,新规范从原来的8条缩改为6条。在保留原来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条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保护学生安全一条。
此外,规范新增的内容还包括抵制有偿家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终身学习等。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彭芝说,新规范明确规定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单纯搞应试教育的现实而提出的要求,有利于真正实现素质教育,达到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创新精神的全面育人的目标。
但她也提出,在这一点上,不仅需要学校、教师的自觉规范,更有待于国家、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所有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协同努力,转变教育观念,加大教育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副司长宋永刚3日表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也
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教师做人和师德素质的内在要求很高。因此,教师不能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还需是终身学习的学者。规范的修订对教师职业本身也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他指出,无论怎样修订,师德规范的主旨不会变,简单概括就是责任与爱。教师不仅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对教育、教学工作热爱,也要对每一个学生充满爱心。在汶川特大地震中,大批教师为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甚至付出巨大牺牲,这正是崇高师德和人性光辉的体现。
刘彭芝认为,新规范首次加入了教书育人这一条,非常必要,非常有意义。要求教师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实际上明确了育人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强调了教师育人的职责。
宋永刚强调,规范不是有强制性的法律,而是一个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师德规范的真正落实,还需各方,特别是广大教师、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