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完整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师职业信誉和社会尊严,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各类教师的职业行为,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在教师职业活动中,应以本规范为基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操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岗位,恪守职业操守,秉持正确的职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理念,以身作则,做出良好的职业行为表率。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崇尚科学,严谨治学,着力提高自己的学科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坚持德育教育首位,立足教育的本质,尊重学生的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正确的价值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树立正确的社会心态和社会责任。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决策,保守师德秘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开展评优评先、晋升评聘、职称评审等活动时,中小学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反映本身的贡献,不得采用弄虚作假、瞒报少报、与他人串通行骗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伪造他人学术成果;同时,要依法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向他人与科学致谢。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体罚或惩罚学生;同时,中小学教师应当严格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欺压、歧视或侵犯学生的人权。
第二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教学计划,全面、有序、有节奏地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恰当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循教育教学理论,教育科研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注重考试科目的综合性和实用性,制定公平、合理、科学的考试方案,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析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循教育教学总体目标,不以自我中心和自我满足为核心,换句话说,所有教学活动应服务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应注意课堂语言的地道性和文明性,不发表带有人身攻击、污言秽语、种族歧视等言论,做到言行一致。
第三章 管理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遵循学校的纪律性和协同性,不搞个人英雄主
义,不能与同事、学生、家长等搞拉拉关系;同时,中小学教师应当认真听取学生及家长的诉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出回应和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同时,中小学教师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传播无明确确凿依据的不实言论和谣言。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学习专业知识和新型教育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走在教育教学前沿。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保管,保护学校和学生的隐私和机密,同学生和家长保持良好的互动信任关系。
师德规范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科学安全原则,落实好讲解和演示实验的前、中、后安全措施,严禁带着学生进行不安全的实验活动。
第四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进行抄袭、剽窃、伪造等不道德的行为,对参加科研活动的学生要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求证的原则,明确研究的方向和目标,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积极参与课题研究,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循学术道德标准,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与他人进行必要的引用和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