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指员工离开原企业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证明范本
离职证明范本一:
药店员工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药店)员工()担任()岗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离职,同意该人员注销其本人的《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证号:),并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二:
表格式离职证明范本:
离职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到职日期离职原因
工作简评
离职证明格式该同志已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正式从我公司离职,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注:本证明一式二份,公司存一份,离职人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