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为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配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遵守。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司理提出计划,经党、政办公会研究会商通过后上报区国资委考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听事计划、员工的培训、赏罚、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登科、聘用、商调、解聘、告退、解雇、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岗位设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出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出产和管理,充分调带动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堆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
第九条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三章员工招聘制度
第十条公司根据出产经营的需要,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其主持下自主招聘品德、学识、体能兼备的职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央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职员,对招聘职员进行初试、复试、查核后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员工的录用应查核其是否具备应聘职位(岗位)所需专业常识、相关资格证书、理论经验、身材素质、文化素质及品德等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用人申请:
(一)员工岗位空缺时;
(二)生产任务或工作量增加时;
(三)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增设岗位时;
(四)新建、扩建项目时;
(五)需招聘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人员。
第十四条凡需增补人员的单位,须提前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招聘。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XXX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主要内容为: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人事制度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受权的人)签字或盖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见效。
第十八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严禁招用童工。被招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十条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查核合格后由公司同一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招用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培训。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用人员的数量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由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意见或者员工的意见,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劳资人事部门报总经理批准后通知员工到劳资人事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