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管理制度优秀10篇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需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适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觉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晰。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
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需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绝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需经过认真的辨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依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依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供给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隐秘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篇二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引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订立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辨别、整理、保管、转递、供给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研讨业务,不绝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篇三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牢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常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绝讨论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渐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讨论和理论讨论,实行目标管理,不绝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需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肯定的档案管理专业学问的共产党员。第六章监督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人事制度(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显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判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人事档案管理方法篇四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紧要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紧要构成部
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过、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本领、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紧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需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篇五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
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