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利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2007   
XX水利工程
一、工程进度监理实施细则
1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以及现行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工程施工实际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
1.3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1.4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工程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施工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2.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两周前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站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施工总体布置图;
    (3)工程总进度计划表,横道进度表或关键路线图;
    (4)施工程序、方法和措施:计划完成的各项工程量;主要物资材料用量计划;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和劳力安掉计划;预计下月完成投资计划。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6)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2.2出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需要修改,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理由及详细说明,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2.3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式三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站将报送文件送达一周内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有“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施工进度计划审签意见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2.5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6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其限内末收到监理站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施工进度控制
3.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向监理站报送月施工实施进度计划。
3.2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站报送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月和累计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占计划的百分比;
    (2)主要物资材料消耗量;主要施工设备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情况;分析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末完成计划要求,出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3.3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实施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际性修改,施工单位要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必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7天前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站批准。
3.4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监理单位根据承建合同规定,发出要求施工单位加速赶工的指令,施工单位应予执行并作出调整安排。
3.5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监理站发出的加速赶工指令,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 
4.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施工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二、工程价款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1. 
1.1本实施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工程监理规定以及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文件、概预算编制办法、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
1监理细则.2合同支付及计量依据: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它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经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含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有效设计文件;
    (3)国家及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经业主、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站确认的并有文字依据的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1.3合同支付计量与签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1.4工程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进行。
2.工程项目支付计量
2.1土、石方明()挖工程
2.1.1土、石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土、石方明()开挖前后实测的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地形计算,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合同单价》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土、石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石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理、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切为土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撑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合同单价》各土、
石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2.1.2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全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3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2.1.4开采土料或砂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合同单价》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2 清淤工程
2.2.1本工程清淤单价己包括搬运、堆放、环境保护等工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