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的重点如下:
(1)工程项目的基本状况,如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建设环境,工程项目的组成、规模及特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
⑵水土保持范围,施工和工程监理的标段划分。
(3)工程建设对水土保持的影响问题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二节水土保持监理范围.目标、依据和要求
一、水土保持监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方法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有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水土保持组织机构专职人员、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二、水土保持监理目标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总目标是根据国家批准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的水土保持法规和工程水土保护规定,对工程承包商水土保持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水土保持项目按合同目标进行实施,防治施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三、水土保持监理的依据
(1)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
(2)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规范等。
(3)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等各种工程建设文件及审批意见。
(4)项目法人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和各种补充文件,包括双方之间的信函、指令和会议纪要,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补充文件。
第三节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程序.方式和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程序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质量控制、建设各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有关水土保持的合同与信息管理。根据隐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理的特点,其工作程序如图21-2-1所示。
图21-1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程序
二、水土保持的控制要点
(一)按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水土保持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水土保持手续。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予以恢复。
(5)施工弃渣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渣场地堆放。
(二)水上施工作业水土保持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
(2)水上钻孔不得在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渣,应集中运至指定弃渣区域。
(3)筑道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泥浆池、沉淀池、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河湖中倾倒建筑垃圾。
(三)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渣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应的征地手续。
监理细则(2)检查取、弃土场便道扬尘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渣场应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渣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渣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四)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应按有关水土保持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出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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