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理实施细则
定:
核:
写:
某工程施工监理部
职业健康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为加强监理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明确监理部及承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建设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职业健康管理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因素。
4. 本细则适用于本监理部及所辖各施工单位。
二、管理职责
1.监理部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等履行监理职责,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监理合同项目的职业健康的监督、控制、协调和管理,督促施工(运行)单位落实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与验收。
2. 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订和实现职业健康总体目标。各单位现场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行业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投资方、项目法人、上级单位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布置。
4.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效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管理规定
1.职业健康防护
1.1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监理细则1.2 各单位应严格监督员工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禁止员工不戴防护用品进入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作业。
1.3 各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中必须含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内容。
1.4 各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针对性演练,一旦发生危害职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1.5 各单位使用和引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并进行申报及登记。
1.6 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7 各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分层次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结果应记入职工健康档案。
1.8 各单位应对临时用工进行职业病防护教育和培训,将其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记录在案。
1.9 各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1.10 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1.11 各单位的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1.12 各单位的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