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
(一)  依据标准
DB31/T30-1999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0-2001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二)  基本规定
1. 建造装饰装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住宅装饰装修应优先采用节能、阻燃、环保型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 汰的材料。
3. 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具有合格证、质保书及有关检测报告并验收合格。
4.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建造物原有安全性,不得改变承重结构。不得破坏立面;在施
工中严禁:损坏原有绝热设施,损坏受力钢筋、在楼板上超荷集中堆放物
监理细则
5.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立暂时用电系统,并设有漏电保险器;暂时用电路线应避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6.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 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设专人监督。
7. 严禁:在施工现场抽烟,在运行中的管道及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者受力构件上 焊接和切割。
8. 对室内环境的污染浓度应进行控制并检测,详见下表。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  抹灰工程
1. 基本要求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坚固,无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2. 抹灰质量允差及验收方法
收方法
测量方法
室测量不少于二处, 取最大值
室随机选一面墙, 测量不少于
处,取最大值。
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
2m 托线板
用方尺和楔形塞
项目
面平整度
面垂直度
阳垂直度
阴阳角方正度
允许偏差
4
5
4
4
3. 检查空鼓而不裂的面积应≤200 ㎝ 2 ,用小锤轻敲检查。
4. 其它未尽事项参见“普通抹灰工程”监理细则有关条文。
(四)  镶贴工程
1. 基本要求
A. 镶贴应坚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
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B. 镶贴工程应在隐蔽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2. 墙面
A. 用小锤全数轻敲,空鼓声应小于 200 ㎝ 2
B. 强度较低或者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C. 固定材的钢丝网应与予埋件连接坚固, 每块石材与钢丝网拉结点不得少于
4 点。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
D. 阴角砖压向应正确;阳角砖宜加工成 45合角铺贴,不宜看到面砖的侧面。
在高度和宽度方向避免浮现一排(或者一行)以上的半块面砖
E. 在潮湿环境的墙面上裱糊、贴墙纸或者镶贴镜面玻璃前,基础需防潮处理,一 可涂 851 涂料两道或者采用其它有效防潮材料处理。

F.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
收方法
允许偏差
项目
面平整度
直度
角方正
缝高低
缝平直
缝隙宽度
3. 地面
A. 用小锤全数轻敲,不得有空鼓声。
B.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并与地漏结合处保持严密坚固。
C.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D.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
收方法
测量方法
室测量不少于二处, 取最大值
2m 靠尺、楔形塞尺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线、钢直尺
直尺
项目
面平整度
缝高低
缝平直
缝隙宽度
允许偏差
2.0
0.5
2.0
2.0
    (五)   
1.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 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干、木灰骨、造型木板和木铺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 理。
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3. 当设计无要求时, 吊杆间距和主龙骨间距应小于 1.2M,且主龙骨中间部份应起 起拱
高度按房间短向跨度的 1‰~3‰。
4. 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 300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 整吊构造或者增设吊杆。圆钢吊杆的直径不得小于 6 ㎜,当吊杆长度超过 1500 ㎜时, 应使用Ф8㎜吊杆。
5. 吊杆与结构应按设计要求连接牢靠,膨胀螺栓严禁打入多孔板孔。膨胀螺栓与 吊杆接应坚固、吊杆双面焊接长度不少于吊杆直径的 5 倍。
6. 吊杆在灯具、风口上人孔等处必须用附加龙骨加强,龙骨吊杆不得与水管、 灯具、通风管道、电管等设备吊杆共用。
7. 次龙骨应紧贴主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 ㎜,在潮湿地 和场所,间距宜为 300~400 ㎜。
8.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验收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钢直尺、 楔形塞尺
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项目
面平整
缝平直
压条平直
缝高低
压条间距
吊顶水平
允许偏差
2
3
3
1
2
+5
9. 吊顶内部的各类设备管线的测试或者水压试验(包括:给排水管、照明、动力管 线、暖通风管道、消防喷淋装置、烟感设备、闭路电视、电话通讯管线等设施)必 在封板前进行,并已经验收合格。

1. 地板工程
A. 木地板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 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B. 地面铺状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
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C. 平整度误差应不大于 5 ㎜,基层应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防水涂料或者铺 料薄膜。
D. 木龙骨应与基层坚固连接,固定点间距不大于 600 ㎜。
E. 毛地板或者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有 8~10 ㎜的伸缩缝隙。
F.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木地板 应坚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G. 木地板铺设尺寸的验收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收方法
                    允许偏差
具    测量方法
长地板                            ≤2.0
拼花地板                            ≤2.0
平整
四面企口板                        ≤2.0          在 地 板 油 漆 前
2m 
板                              ≤1.0          进行验收。每室
尺、楔
隙  拼花地板                            ≤0.5          至少测量三处,
形塞
宽度  拼花预制块                          ≤0.2          取最大值。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本表所列允差合用于柚木、 柞木、 水曲柳树种的地板, 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2. 壁橱及吊橱
A.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橱的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