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 号】永政办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农民工创业
(永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有效缓解就业矛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
  (一)切实增强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紧迫感。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在110万人左右,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大量裁员,我市在外务工人员返乡数量剧增,预计春节前全市因企业倒闭裁员的返乡农民工约30万人。一方面农民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绝大多数农民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操作经验,农民工返乡有利于缓解本地企业用工难题,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视野开阔,思想活跃,具有一定资金、技术、人脉关系和市场信息,回乡创业愿望高,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大力招商引资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资源条件。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农民工集中返乡,就业压力
明显增加,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把做好当前返乡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思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永州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充分调动农民工创业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及时把握返乡农民工动态。各地要抽调专人,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对返乡农民工的分布及人数、外出务工所从事的专业、劳动技能培训需求、维权重点和创业要求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汇总,并逐人建立就业信息统计台账。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乡镇,作为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点,及时掌握动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研究、早部署、早安排。
  二、千方百计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
  (四)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粮食、烤烟、养殖、蔬菜、油茶和水果生产,引导一部分返乡农民工进入农业生产行列。加快新农村项目建设,尽快开工一批“三农”建设项目、农村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农村市场网络建设,搞活农村流通促进就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降低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适度放宽服务业市场管制,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社区服务。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培育有永州特的劳务品牌,加强与劳动力输入地的联系与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努力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市、县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整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确保就业岗位信息畅通。要适时组织召开返乡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促进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要加快乡镇劳动保障站建设,健全服务制度和标准,尽快实现规范化运作,切实发挥基层就业指导服务功能。
  (六)实施积极的就业鼓励政策。永州境内重点工程项目凡招用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一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地企业自主招用劳动力或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到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实现成功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新招用的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考试合格上岗后,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切实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以县区为单位实施返乡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对返乡农民工中有初、高中学历,本人愿意,可免试就读技工院校,并按省定标准,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学费补贴;愿意接受并参加技能培训的,按6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对接受县区统一组织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的农民工,适当降低办证收费标准。同时,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阳光培训”和扶贫培训工程计划。
  三、大力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八)优化创业环境。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和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
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通道”。
  (九)营造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积极向返乡农民工宣传国家现阶段对农业生产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返乡农民工发挥资金、信息等优势,引导他们从事种养业,争当专业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在开展创业培训、开发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落实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帮助,努力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帮扶创业的浓厚氛围。
  (十)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十一)加强金融和财政扶持。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银信部门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返
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贷款。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贴息,特别是对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返乡农民工,要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助解决创业资金困难的问题。积极推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在农村开设农家店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店6000元的补助。
  (十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健全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积极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各种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
  (十四)保障返乡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认真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的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在主城区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发“农民工公寓”,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妥善解决农民工生活居住问题。高度关心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问题,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五)提供返乡农民工维权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保护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加大涉及土地承包权纠纷调处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进行。要加强返乡农民工法律维权力度,各县区要指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返乡农民工诉求的合法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委托延伸到街道、社区
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