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有代表性的潘岳年谱主要有七家:傅璇琮《潘岳系年考证》,兴膳宏《潘岳年谱稿》,陆侃如《中古文学系年》,董志广《潘岳年表》,王增文《潘岳年谱》,王丽芬《潘岳年表》,陈淑美《潘岳年表新编》。通过对这七家年谱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各家关于潘岳行迹和创作考辨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潘岳与杨氏的婚期、潘岳任职及徙官、作品的篇目和写作年代等方面。这些恰恰是准确解读潘岳其人其文的重要因素,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考证和细化。本文将结合其他研究者的相关论述和观点,对潘岳与杨氏的完婚时间及潘岳是否续弦的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尽可能完整呈现学界的研究全貌,以期通过后续研究使问题进一步明确,结论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
关于潘岳与杨氏的完婚时间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晋太始八年(公元272年),潘岳二十六岁。陆侃如、陈淑美持此议。陆侃如先生是这样推断的:
严可均《全晋文》卷九十一载潘岳《闲居赋》:“仆少窃乡曲之誉,忝司空太尉之命。所奉之主,即太宰鲁武公其人也。举秀才为郎,逮事世祖武皇帝。”《文选》卷六十《闲居赋》李善注引臧荣绪《晋书》:“岳弱冠,太尉举秀才。”岳初辟司空府在作《藉田赋》时,“举秀才为郎”当不能晚至辟太尉府后。在本年以前,岳“所奉之主”是裴秀。本年充继任司空,岳便成充的僚属……又卷九十二载《答挚虞新婚箴》:“敬纳嘉诲,敢酬德音。”似作于岳新婚时。他悼亡似在自长安东归时,而结婚共二十四年,则其娶杨肇女似在本年前后①。
这一观点产生了较大影响,也遭到了不少研究者的质疑。王丽芬在《潘岳家世婚姻考订》一文中批驳了陆先生推断中的两个主要依据,进而否定了其观点:
陆侃如《中古文学系年》将潘岳与杨氏成婚推于泰始八年(272年),此时距杨氏卒年(298年)相距已达二十六年,与《悼亡赋》中“几二纪”的文义显然不符,恐有误。陆侃如先生还将潘岳所作《答挚虞新婚箴》定于与杨氏成婚时作,恐也有误②。
甚至有人干脆认为“陆氏对相关史料理解出现偏差,所以结论就失去了讨论的价值”③。
二、晋太始十年(公元274年),潘岳二十八岁。王增文持此说:
潘岳《悼亡赋》云:“伊良嫔之初降,几二纪以迄兹。”潘岳妻杨氏卒于晋惠帝元康八年(298),结婚二十四年方悼亡,故当在本年结婚④。
不知什么原因,对这一观点至今没有看到任何评价(赞同或反对)。
三、晋咸宁元年(公元275年),潘岳二十九岁。兴膳宏、王丽芬持此议。
兴膳宏同样引用了上述潘岳《悼亡赋》的文句,从另一个角度做了简单的推论,得出了与王增文不同的结论:
潘岳五十三岁所作《悼亡赋》云……可知他是在二十四年(二纪)前结婚的,婚后两家迭遭不幸。从其妻没年逆推二十四年,则成亲似在此年⑤。
王丽芬综合了潘岳《悼亡赋》的写作时间,岳父杨肇、妻杨氏的去世时间等因素,以及潘岳《杨仲武诔》、何焯《义门读书记》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周详的推论,虽未必是的论,却似乎更有说服力:
杨氏亡后,潘岳作《悼亡赋》云……也就是说此时距他与杨氏成婚已接近二十四年。据《杨仲武诔》(杨仲武即杨绥,是杨肇的孙子)文云:“既籍三叶世亲之恩,而子之姑,余之伉俪焉,往岁卒于德宫里,丧服同次,绸缪累月”,杨绥卒于元康九年(299年)夏五月,则潘岳妻杨氏卒于元康八年(298年)。何焯《义门读书记》:“悼亡之作,盖在终制之后。荏苒冬春谢,寒暑忽流易,是一期已周也;大功去琴瑟,古人未有丧而赋诗者”。也就是说类似《悼亡诗》、《悼亡赋》这类作品应该是作于举哀一年后的,即杨氏丧礼一年后(299年),上推二十四年即咸宁元年(275年)或咸宁二年(276年),或者更迟一点。据《杨荆州诔》,杨肇卒于咸宁元年(275年),若此时潘杨二人尚未联姻,按古人“三年之丧”之说,恐怕二人成婚至少也需延至两年之后,即咸宁三年(277年)五月后,而杨氏卒年
要:目前,学界关于潘岳行迹和创作考辨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潘岳与杨氏的婚期、潘岳任职及徙官、作品的篇目和写
作年代等方面。这些恰恰是准确解读潘岳其人其文的重要因素,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考证和细化。
关键词:潘岳
完婚时间
续弦
(河套学院汉语言文学系,内蒙古巴彦淖尔
015000)
张永刚
———关于潘岳婚姻的论争
依水类浮萍寄松似悬萝
本文摘自文教资料杂志2015年19期www.wjzlzz
为元康八年(298年),则二人成婚与杨氏卒年相距最多二十一年,与我们所推断的《悼亡赋》作年元康九年(299年)中“几二纪”文意略有差距,但亦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笔者认为,潘杨二人成婚时间为咸宁元年杨肇去世前的一段时间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说潘岳大约在二十九岁时与杨氏完婚⑥。
傅璇琮先生观点相近而更谨慎,认为“其结婚于何时,无史料可征,大要当在本年以前”。然傅先生对岳妻杨氏的去世时间进行了较精确的推断,这对确定潘杨婚期及了解潘岳的婚姻状况或有很大帮助:
潘岳有《杨仲武诔》,岳妻杨氏为仲武之姑,仲武卒于元康九年五月,诔文即作于同年,文中云:“而子之姑,余之伉俪焉,往岁卒于德宫里。”……诔文又云:“德宫之艰,同次外寝。惟我与尔,对筵接枕。自时迄今,曾未盈稔,姑侄继陨,何痛斯甚。”意谓杨氏病危时,岳与仲武在侧,今则仲武又死,去其姑之卒期,还不到一年,则岳妻之卒当在元康八年(298年)六、七月间⑦。
四、魏景元四年(公元263年),潘岳十七岁。胡旭、王海兵如是说。
作者在逐一批驳否定了“二十六岁说”和“二十九岁”说的基础上,主要根据魏晋南北朝时期“早婚”这一显著的婚俗特甚至是社会规范,并怀疑潘岳《悼亡赋》“伊良嫔之初降,几二纪以迄兹”中“二纪”之“二”为“三”之讹误,进而提出“潘岳应于魏元帝景元四年(263年)结婚”的结论,认为:
这不仅与“几三纪以迄兹”完全吻合,而且十分符合其时的社会规范。《悼亡赋》谓杨氏“遭两门之不造,备荼毒而尝之”句,因此而得到很合理的解释。因为“两门之不造”指两家的不幸,尤其是指双方父亲的死。因为潘岳二十九岁这一年(咸宁三年,277年)四月,杨肇卒于家,又潘岳作于是年的《杨荆州诔》中有“仰追先考,执友之心”句,可知其父此前就亡故了。如果说潘岳二十九岁才结婚的话,那么杨氏就算不得“遭两门之不造”了。况杨肇卒年嫁女,也并不是没有龃龉之处的⑧。
上述几种观点大都出之于间接史料,且以简单的推理、推测甚至是假设得出,均难以完全令人信服。尽管有人认为傅璇琮先生的《潘岳系年考证》“分量最重,创获最多,史书不少误载得以辨清……成为目前潘岳年谱的权威之作,是研究潘岳的重要参考材料和奠基石。”⑨徐公持先生虽然也认为其“所考潘岳之生卒年、初出仕时间,以及三十二岁以后之行事、任职、著述等,皆称精当,无懈可击”,但同时也指出:“唯于潘岳早期(二十至三十二岁间)任职及徙官问题,窃以为尚存未周之处。”⑩潘岳成婚大约也在这一时期,且傅先生自己也未对此确考,只是说“大要”。在没有更直接的史料和更令人信服的旁证的情况下,潘杨婚期仍难以廓清和破解。
与此相关联,潘岳是否续弦也成为一个至今没有解开的谜团。罗宗强先生说:“妻亡时岳已五十二岁,也就在他写《悼亡诗》之后不久,他又续弦了,有挚虞的《新婚箴》和潘岳的《答挚虞新婚箴》可证。”輥輯訛王丽芬在《潘岳家世婚姻考订》一文中,也根据挚虞《新婚箴》:“结发之丽,不同偕老。既纳新配,内芬外藻”和潘岳《答挚虞新婚箴》:“女无二归,南有再聘。女实存,南实存德”等,认
为“其意当指结发之妻杨氏卒后,潘岳再次娶妻。”同时也承认:“然而除此箴外,我们无法从潘岳的其它作品中发现他这位妻子的踪影。”叶枫宇也以同样的根据认为:“然而令人倍感遗憾的是,事实上潘岳并非如其诗文中所表现的那样,是一位深情、专情之人。元康九年,也就是杨氏丧后一年,妻丧刚满,年已五十三岁的潘岳便续娶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妻子。”輥輰訛兴膳宏在《潘岳年谱稿》引言中只是说:“我在探求潘岳行迹时,发现他似乎在写下哀切之极的《悼亡诗》三首及《哀永逝文》之后不久又续了弦,不禁为之哑然。”輥輱訛但没有提供任何依据。事实上,目前为止也没有从其他史料中到相关记载。所以在没有直接可信的证据的情况下,潘岳续弦问题只能作为一说暂时存疑。
总之,潘岳与杨氏的完婚时间及潘岳是否续弦,是潘岳人生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着对潘岳及其相关作品的总体评价。这急需通过后续研究使问题进一步明确,使结论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在更加明晰合理的背景下,客观、公正地深化对潘岳及其文学创作的研究。
注释:
①陆侃如.中古文学系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6:652-653.
②王丽芬.潘岳家世婚姻考订.闽江学院学报,2004(6)11-13.
③潘润娇.建国以来潘岳研究刍议.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4):39页注释2.
④王增文.潘黄门集校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2(第1版):305.
⑤日·兴膳宏,著.彭恩华,译.六朝文学论稿.长沙:岳麓书社,1986,6(1版):197.
⑥王丽芬.潘岳家世婚姻考订.闽江学院学报,2004(6):11-13.
⑦引自傅璇琮《唐诗论学丛稿》中的“潘岳系年考证”.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10:542、559-560.
⑧胡旭,王海兵.潘岳三考.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83-87.
⑨潘润娇.建国以来潘岳研究刍议.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4):36.
⑩徐公持.潘岳早期任职及徙官考辨.文学遗产,2001(5):4-10.
輥輯訛罗宗强.魏晋南北朝文学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2006,6(第2版):68-69.
輥輰訛叶枫宇.西晋作家的人格与文风.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4(第1版):172.
輥輱訛引自日·兴膳宏著.六朝文学论稿.彭恩华,译.长沙:岳麓书社,1986,6(1版):197.
参考文献:
[1]李善注.(南朝梁)萧统《文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6(第1版).
[2][唐]房玄龄撰.晋书[M].北京:中华书
语言文学研究
(下转第32页)
(上接第6页)局,1974,11(第1版).
[3][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M].北京:中华书局,1965(第1版).
[4]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M].北京:中华书局,1983,9(第1版).
[5]郁沅,张明高选编.魏晋南北朝文论选[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10(第1版).
[6]刘师培.中国中古文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11(第1版).
[7]曹道衡.中古文学史论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7(第1版).
[8][日本]兴膳宏.六朝文学论稿[M].长沙:岳麓书社,1986(第1版).
[9]王钟陵.中国中古诗歌史[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8,5(第1版).
[10]徐公持.魏晋文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9(第1版).
本论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名称:西晋文学家潘岳研究。编号:NJSY11274。
或是语篇特征。另外,法律文本中经常含有一些现代英语并不常用的标志性词语,这些词语通常分布在合同或协议中,例如:provided that(倘若,但是),subject to(根据……的规定,在符合……的情况下),hereinafter(下文),herein(本文件中),witness of,hereto(于此),hereunder(在下文),whereas(鉴于),等等。这些词语是法律文本的特定组成部分,成为相关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固定意义来翻译,以直译法再现原文的结构特征或语篇特点。下面举例说明:
(4)In this Ordinance,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state”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Laws of Hong Kong,Cap.30,Wills Ordinance,Art.2)
(5)A notice under subjection(1)shall,unless it other-wise provides,apply to the income from any property specified therein as it applies to the property itself.[4]
例(4)和例(5)的汉语译文分别是:
(4)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领域或一组领域。
(5)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除其中另有订定外﹐亦适用于通知书内指明的财产的收入﹐一如适用于该项财产本身。
根据原文和译文,我们可以看出,使用直译法足以使原文的句式结构在译文中得以重现,而且unless这个词和oth-erwise连用,是“除……之外”的意思,已经是一个可以在法律翻译中照搬的固定词语搭配了。
英语语言本身就比汉语使用的被动句要多,而法律语言更是一种昭示客观公正、避免主观的规范化语言,被动句的使用更频繁。翻译被动句时,用直译法将原文与译文对等起来的做法,也是比较常见的。汉语被动句,比如:带有“被、让、由”等表示被动意义的句子,英译时也可以直译为英文be+过去分词表达的被动语态的句子。例如:
(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应的译文:
(6)The commencement date for collect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proceeds from interests on savings and deposits,and the collection method shall be provided for by the State Council.[5]
由例句可知,原句中表示被动的“由”字句,在直译之后,仍然表示被动意义。
subjection
为了准确无误地表达法律文本的意义,需要对难度比较大的复杂的句子做出分析,在理清原句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目的语的相应逻辑语序,对原语的信息和句式结构等进行迁移。直译法是常用的法律文本翻译策略,当然,还有其他翻译方法和策略也适用于法律翻译,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结语
法律文本的翻译涉及三个领域: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学界的知识,要想使自己的译文达到标准,译者不仅需要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和各种翻译技巧,还需要熟悉国内外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常见的中英文案例。在广泛阅读与累积翻译实践中,熟悉并灵活运用各种翻译策略、技巧与方法,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关注专业术语与法律常识,把握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做出从语言内容到法律意义都对等的译文。
参考文献:
[1]Susan Berk—Seligson.The Bilingual Courtroom[M].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lr
ess,1990:235.
[2]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82.
[3]陈杰,张崇波.英汉法律翻译的语言特点及基本原则探析[J].赤峰学院学报,2014.(2):219.
[4]http://www.legaltranz/archives/1120.2009,12./ 2015,7.
[5]徐中意.法律英语翻译:特点与要领[J].丽水学院学报,2010.(2):44.
语言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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