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3.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4.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5.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医师必须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后方可开具处方。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前记、正文和后记。其中,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信息等;正文包括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后记包括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地卫生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九、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但对于特殊情况,医师应注明理由并适当延长用量。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患者需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拥有的权利包括: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说明病情
及药物依赖或滥用史、停止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后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不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使用,其他用途或非法持有都可能触犯法律,需承担相应责任。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患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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