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和完整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住院病历统一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有权复印其病历资料。
3.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审批,最后盖章认可。运行病历的复印,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记录后受理,由病房负责。
4.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
5.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5.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
5.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原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5.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6.若申请复制涉及医疗纠纷的住院病历,由医务科负责审批。
7.病历复印申请书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案。
8.复印病历按规定收取复印费: A4纸:5角∕张。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院原有关于病历查询、复印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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