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动员和鼓励其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实施患者血液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将临床用血作为医疗质量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输血科或血库,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不可替代、最小剂量和个体化输注原则,紧急抢救用血时应当遵循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患者血液管理
第六条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循证医学为依据,多学科联合,制订并不断优化输血患者诊方案,避免或减少异体输血,以改善患者预后。
第七条患者血液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贫血、改善出凝血功能、避免或减少失血、自体输血、提高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患者血液管理由临床医师具体实施并负主要责任,医务和质控等部门负责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八条应当加强高龄、贫血、低体重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患者的围术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发生大出血的风险。
非手术患者应当在输血前积极贫血和纠正出凝血功能障碍。
第九条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并制订自体输血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自体输血包括储存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法。
异体输血优先选择ABO和RhD同型输血,特殊情况下可选择相容性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相容性输血的操作规程。
第三章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第十条输血前,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表现、既往史、失血情况与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在无替代输血的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不能及时有效纠正贫血和出凝血功能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预后时方可输血。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订输血方案。
第十一条临床医师应当在输血前取得患者或其书面委托授权人、近亲属对输血的知情同意,明确告知其输血的目的、方式、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等,征得其意见后,医患双方在《输血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存入病历。
未能取得患者或其书面委托授权人、近亲属知情同意的紧急抢救输血,应当将具体情况记入病历。
第四章输血申请
第十二条《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审核完成后,连同患者血液标本,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至输血科或血库。紧急抢救输血时除外。
第十三条各种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或严重贫血、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时,可启动紧急抢救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紧急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启动条件、时限要求和流程安排等,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紧急抢救用血安全。
第十四条患者开展性血液成分去除和置换时,由临床医师向输血科提出申请,由输血科与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共同负责和监护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五章输血相容性检测
第十五条采集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标本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标本采集管到床旁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和床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采集血液标本。
使用电子设备核对患者信息时,需人工再次核对。
用于血型初次鉴定和交叉配血的血液标本应当在不同时间采集,紧急抢救输血时除外。第十六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患者血液标本送至输血科或血库。
第十七条接收标本时应当查验和记录。血液标本不符合标本质量要求(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除外)或标本标识信息不准确、不齐全的,应当拒收并要求临床科室重新采集。第十八条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患者血液标本采集时限应当在输血前3天内。
第十九条输血前应当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容性检测包括AB0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检测、抗体筛查和交叉配血。紧急抢救输血时除外。
第二十条红细胞血型抗体筛查和交叉配血等检测应当使用能检测出有临床意义的红细胞意外抗体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抢救输血时,输血相容性检测方案应当服从临床用血时限要求。
即刻输血且患者血型无法确认时,可立即发放O型红细胞和AB型血浆。发血单上标明“紧急-相容性检测未完成”。
限时输血时,输血科或血库应当根据时限要求完成相应输血相容性检测,及时发放血液。
第六章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血液入库前应当认真核对验收并复检血型。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血液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标签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输血科或血库应当对血液的出入库、验收核对和取发血进行登记。血液储存应当符合血液储存要求。
血液出入库登记等有关资料的保存时限为血液使用后十年。
第二十四条医护人员携带临床输血取血单至输血科或血库取血。血液取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并保证血液质量。
为保证血液质量和避免浪费,一次发放红细胞不宜超过2单位,紧急抢救输血和大量输血时除外。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双方应当分别核对患者姓名、年龄、病案号、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献血者编号条形码、血型,血液成分、标示量、数量、有效期及时间和外观等。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发血单上签字,血液方可发出。
发血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输血科或血库保存,一份入患者病历。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血液一律不得发出:
(一)血袋标签脱落、破损、字迹不清;
(二)血袋有破损、漏血;
(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四)血浆呈重度乳糜状或暗灰;
(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六)血浆层与红细胞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七)红细胞层呈紫红;
(八)血液过期或其他应当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遇到特殊情况,发出后的血液不需输注,为避免浪费血液,在保证血液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医疗机构制订的退血制度和流程处置。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八条输血前,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发血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正常、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输血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到患者床旁,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血型等,确认与发血单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与血液成分相适宜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使用电子设备核对患者信息时,需再次人工核对。
第二十九条血液中不得加入其他药物。需要稀释时,只能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
第三十条输血操作应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输血速度应当根据患者年龄、病情和血液成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执行输血操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在每袋血液输注过程中监测和记录患者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严密观察患者有无新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及时发现输血反应。
监测和记录时间至少包括:
(一)输血前60分钟内;
(二)输血开始后15分钟;
(三)输血结束后60分钟内。
第三十二条患者疑似发生输血反应时,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
(一)暂停输血,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
(二)核对患者身份、输血记录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正在输注的血液成分外观;
(三)定时监测患者基本生命体征、观察患者临床症状与体征,及时实施必要的检查、或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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