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自治区角膜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结合我区角膜移植技术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角膜移植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角膜移植技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应用角膜移植技术有关的眼科诊疗科目,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科技术标准,在我区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cGMP标准的角膜移植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角膜移植测量的相关仪器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四)有适应开展角膜移植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院须设有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伦理委员会成员要有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管理规范、运作正常。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角膜移植技术手术医师资质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开展角膜移植技术。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眼科专业;具有10年以上开展本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专业诊疗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近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的与角膜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2.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角膜移植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角膜制备实验室人员。
1.角膜制备实验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总体负责,从事角膜制备操作人员须有细胞生物学背景和研究经历,有不少于50例实验性角膜制备经验,经过角膜制备相关专业机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角膜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学习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每年必须完成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角膜质量控制要求。
1.制定并遵循获取角膜来源供体标准操作程序(SOP)。用于角膜移植临床的角膜来源应符合卫生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相关规定,不能采用来自未成年人和胚胎来源供体。
2.制定并遵循获取移植用角膜的SOP。
3.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备自治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的GMP实验室,有角膜采集、加工、检定、保存和临床应用全过程的SOP和完整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定并遵循cGMP实验室维护SOP。
4.遵循角膜产品质量控制标准(QC)并拥有与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5.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有角膜制备及检定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报告,并永久保存。
(二)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要求原则为:
科学性原则、不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对病人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前患者及家属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目的、风险、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严格遵守角膜移植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措施,因病施治,合理,严格掌握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适应证和禁忌证。
(四)对每位患者拟开展角膜移植时,均需由2名以上具有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本院在职医师提出,经本院眼科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制定合理的与管理方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五)角膜移植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本单位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细胞移植相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不良反应(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上报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七)建立并配备专职人员严格管理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数据库,完善病人的长期跟踪、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建立角膜样本存档的标准操作程序,样本和文本数据保存期限为30年。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上交备份数据及标本。
(九)其他管理要求。
1.角膜移植所需器械均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具有临床应用的许可证。一次性耗材不能重复使用。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医用物品和耗材,严格登记制度,并保证来源可追溯。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核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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