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国家设立或者是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的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遵循恰当性、有效性、公正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具体服务项目及顾客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章 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种类包括:
(一)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的校验
(二)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
(三)医疗服务的校验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校验。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使用、维修等。
第八条 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应当根据其职务、专业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资格评定、考核和培训等。
第九条 医疗服务的校验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包括病历记录、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频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校验工作。
第三章 校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其组成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设计校验方案。校验方案应当经医疗机构领导审批后实施。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兼职有校验经验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校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实施:
(一)确定校验内容和校验标准;
(二)制定校验计划;
(三)组织校验人员开展校验工作;
(四)对校验结果进行评价;
(五)对校验结果开展相关跟踪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应当按照“先行定责,后行追责”的原则进行。对于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管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应当由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报送校验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暴光。
第十九条 对于监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医疗机构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件、名词及解决办法
1、所涉及附件如下:
(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方案
(2)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校验记录表
(3)医疗工作人员校验记录表
(4)医疗服务校验记录表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众的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2)恰当性: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检查、及护理等恰当合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效性:医疗机构的检查、及护理等服务应有效解决顾客的诊疗需求和问题。
(4)公正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应以公正态度为前提,体现医疗机构的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
(5)实用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适合顾客的实际诊疗需求和面临问题。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校验工作难以规范实施:加强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对校验工作的重视度。
(2)医疗机构在校验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建立医疗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3)监管部门管理不当,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加强监管部门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