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远程医疗网络的利用率,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特制订《**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年4月26日附件:
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提高远程医疗网络的利用率,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远程医疗发展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由**市中心医院牵头成立的医联体共建单位之间通过远程医疗数据传输专网,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远程医疗服务范围包括远程多学科疑难病会诊、远程门诊、远程影像学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等。收费标准为400元/小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市中心医院医联体共建单位内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依据国家、省相关部门对远程医疗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配备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市中心医院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医联体系内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远程医疗、多学科会诊方式建立患者转诊转院评估机制,助力分级诊疗管理,打通网上转诊转院绿通道。
第七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及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九条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以下简称远程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
诊医师(以下简称申请会诊医师)。远程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四)在**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专家库注册的人员;
第十条**市中心医院建立会诊病历数据库,按统计年度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属于医学咨询关系,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仅具有参考意义,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标本),上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报告的责任认定:
(一)远程诊断范围: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检验诊断等;
(二)申请方对上传数据(标本)质量承担责任,诊断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远程医疗服务仪器、
设备,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章远程医疗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方职能
申请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志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方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申请方应通过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向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发出申请。申请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会诊事由、目的、时间安排等;
(二)患者相关病历摘要;
(三)拟邀请会诊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
(四)其他远程医疗服务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方职能
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申请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并做好准备工作;对不接受邀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远程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诊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水平、资质的医师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方应当根据会诊需要配备相应人员、仪器、设备等;
(二)双方应当保障远程医疗服务所需通讯、网络畅通,仪器、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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