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床位数。养老机构内设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所)、诊所等不在评选范围内。
优先推荐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能够对老年人开展综合的健康和照护需求评估,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能够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能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二、认定标准
1.人员资质: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设有专(兼)职的感染预防与控制人员,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持证
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2.环境设施: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医疗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3.内部管理:遵循《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2019〕2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应有规范的医疗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提供: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生活照护服务、预防期保健、患病期、康复期护理、心理支持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
5.服务效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
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
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与入住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且签订率达100%。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0%及以上。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与健康档案。
三、质量控制
(一)医疗质量管理。
1.应当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应当按有关规定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务、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3.遵循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4.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落实机构内老年人安全目标。
5.建立符合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落实医疗服务有关安全保证、质量可控的各项要求。定期对机构内医疗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并持续改进。
(二)养老服务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养老服务质量适用于《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2019〕24号)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等标准规范,并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四、指标体系
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设置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环境设施、内部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要求、服务效果(顾客满意度)6个一级指标。申报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应满足基本条件和要求(详见附表)各二级指标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赋分为100、80、60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评定为良好;尚存在不足的,评定为一般;高于表中条件和要求的或成绩突出的,评定为优秀。
分项指标达标率=(分项各二级指标分值和/分项二级指标总数×100)×100%。
总体达标率=各分项达标率平均值。
附表
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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