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11.19
【字 号】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
【施行日期】2014.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细则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监护转运、途中救治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事业的属性要求,建立稳定的经费、物资保障机制,保证人员、车辆、医疗和通讯设备的配备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条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甘肃省省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为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负责兰州市城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院前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和全省院前急救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同时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授权下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省各级急救中心(站)。
  第九条 兰州市永登、榆中、皋兰3县和红古区、兰州新区依托医院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除兰州市外,其余13个市(州)设立一个急救中心,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院前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并指导辖区县级急救中心(站)业务工作。
  第十条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市(州)院前医疗急救网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络未覆盖的县(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置急救分站,由县级急救中
  心(站)统一指挥调度并指导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网络医院设立急救分站,急救分站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分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