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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六、诊断证明、休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 介绍信 ,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八、诊断 证明书 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者有执业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部、住院处、门诊部分别保管,医务部负责患者费用报销、资金筹集、以及其他住院处不能正常处理的特殊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门诊部授权总服务台负责门诊患者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盖章。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或有执业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或主任签字)后方能盖章。
篇三: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X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
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 计划 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
可有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三、出具《病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X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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