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 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设少先队中队,配备中队辅导员1名。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任课教师兼任。
第七条 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可聘请一名校外(志愿)总辅导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资格
第八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巾事业。
大队辅导员3.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新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第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市、区)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
辅导员岗位资格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专职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在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离退休老同志,解放军、公安(武警)指战员,优秀大中专院校学生和青年志愿者中选拔聘任。县(市、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提名,市级少工委聘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乡镇总辅导员和专职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聘请,按照教育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农村学校大队辅导员由乡镇少工委聘请,乡镇中心校任命;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