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条例文职工作
    第一条 为保护文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文化发展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是指以文化发展服务和支持为原则,为实现国家文化发展目标而聘请从事文化工作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用人原则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发挥文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维护他们的权益。
    第四条 文职人员应当以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推动文化发展,实现文化创新。
    第五条 文职人员受到国家保护,享有文化工作中应有的合法权利,例如文职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福利等。
    第六条 文职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申报文件,严禁出现现金提供、受贿、行贿、买官卖官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