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文职人员聘用工作,保证新聘用      文职人员的基本素质,参照《上海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公安机关聘用文职人员政治素质考核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政治素质考核。
第四条 政治素质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缺点与不足以及直系血亲和配偶的表现情况等。
第五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由市局政治部统一领导,用人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应重在本人表现,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组成,其成员由公安民警担任。
第八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共党员;
(二) 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
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十条 政治素质考核的主要方法:
(一) 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 向政治素质考核对象的所在单位、学校的人事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三) 向政治素质考核对象的直系血亲和配偶的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保卫部门和居(村)委会、居(村)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四) 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第十一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应认真填写《聘用文职人员政治素质
考核情况表》,经党委政工部门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局政治部。
第十二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外传有关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政治素质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重要岗位、核心岗位上工作的文职人员政治素质考核,应从严把握,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聘用文职人员政治素质考核情况表》
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
二○○五年九月八日
聘用文职人员政治素质考核情况表
文职工作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曾用名
民族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或单位
家庭住
户口所在
家庭成员及
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考生本人情况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用(是)、(否)表示
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是否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
是否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的问题
考生直系血亲
配偶情况
是否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是否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是否有犯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是否有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法等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是否有其它影响考生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的问题
考核人签名:                                       
考核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单位政工部门)     
备注
说明:1、档案号是指考生的准考证号;
2、考核人员必须由两人组成,并签名;
3、考核单位意见必须有明确的结论,即“合格”或“不合格”;
4、如有问题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在备注中说明;
5、直系血亲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6、父母再婚或因领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关系参照直系血亲的要求进行考核;
7、政治素质考核情况必须注意保密;
8、审核人为单位政工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