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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队⽂职⼈员管理若⼲规定(试⾏)》中,对⽂职⼈员的休假制度进⾏了讲解,但是在规定中只是说明了⽂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没有进⾏详细的说明。今天,⼩编跟⼤家将将详细的⽂职⼈员休假制度。
⼀、如何理解遵守单位作息时间与执⾏国家机关⼯作时间?
在《管理若⼲规定》的⼯作制度⽅⾯,明确⽂职⼈员应当遵守⽤⼈单位的作息制度,⼯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作时间有关规定执⾏。
有的⽂职⼈员就问了,军队单位通常是早上8点上班下午近18点才下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的⼯作时间是早9晚5,我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时间来?
这是⼀种误解,把作息时间与⼯作时间混为⼀谈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作时间,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不得多于8⼩时每周不得多于44⼩时规定的。⽂职⼈员当然要遵守部队单位的作息时间,并且只要每天和每周的⼯作时间分别在8⼩时和44⼩时之内,就完全没有问题。
它实际上等于侧⾯在说:原则上,单位是不需要⽂职⼈员24⼩时在位、并且在8⼩时之外加班的。
⼆、⽂职⼈员是否会被安排值班、执勤以及加班,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会被安排值班、执勤的。但按照《管理若⼲规定》的要求,似乎通常会被安排在8⼩时以内的值班、执勤。并且,是否会被安排值班、执勤,与岗位性质有很⼤关系。由现役转改过来的委任制的⽂职⼈员,恐怕很⼤概率上摆脱不了值班和执勤的⼯作安排。
⾄于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如果⽂职⼈员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之中并⽆明确的“加班要付加班费”的内容,则这⼀要求基本⽆法落实。
考虑到军队单位对此类计划外开⽀的管理之严格、审批之繁琐,以及如果给⽂职⼈员付加班费可能会对现役⼈员造成的影响,⽤⼈单位⼤概率会避免造成让⽂职⼈员加班的事实的发⽣。当然,那些出于完成某个特定任务的聘⽤⼈员,在聘⽤合同中应当会对加班及其补偿⾏为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但是,对于在休息⽇和节假⽇执勤以及执⾏其他任务的⽂职⼈员,在任务结束后,⽤⼈单位应当并且可以安排补休。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三、⽂职⼈员的休假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在探亲休假制度⽅⾯,《规定》明确⽂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那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的有关规定是如何执⾏的呢?
主体条件⽂职⼈员⼀般均满⾜,时间条件为⼯作满⼀年。
事由条件很多,主要区分为探配偶和探⽗母,不包括探望岳⽗母、公婆和兄弟妹。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次,30天;文职工作
•未婚员⼯探望⽗母,每年给假⼀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次,45天;
•已婚员⼯探望⽗母,每4年给假⼀次,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并按照实际需要扣除路途时间。
凡实⾏休假制度的员⼯(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军队⽂职⼈员在正常规定范围之内的探亲休假,均为带薪的。
此外,执⾏军委下达的重⼤战备训练或者⾮战争军事⾏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执⾏任务期间的休息⽇、节假⽇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补⼊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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